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若依据337条款对某一进口产品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其调查程序如下:1、开始调查(Starting the Investigation)
ITC非经请求不能自行发动337条款的调查。ITC在受到诉讼请求后30天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2、反诉(Response)
一旦ITC决定发动调查,被告有20天的时间反诉。自从1994年以来,ITC允许被告在ITC的程序中提出反诉。
3、调停(Intervention)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进行调停。
4、临时性救济(Temporary Relief)
ITC应原告的动议(Motion)有权发布在调查过程中生效的临时性排除令或停止销售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5、调查(Investigation)
ITC决定发动调查后,该案子将分派给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由其确定调查的基本规则和查证(Discovery)安排以及最终裁决的日期。ALJ会作为ITC的代表在尽早的和可行的时间里做出初始的决定。ALJ在发动调查的45天内要确定出调查完成的目标期限。
6、查证(Discovery)
主要包括证言(Depositions)、讯问(Interrogations)、文件制作(Document production)、请求进入(Requests for admission)以及传票(Subpoenas)。
7、前听证会(Prehearing Conference)
当事人双方和ALJ一般要举行两个前听证会,一个在ALJ接受到分派来的调查后的前15至30天内,另一个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这两个会议将为查证(Discovery)和听证会制定基本的规则。
8、听证会(Hearing)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使ALJ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是否违反337条款。
9、裁定(Determination)
一旦ALJ做出最初裁定,它将被ITC自动接受并当作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一个ITC的委员在45天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最初的裁定。
10、裁定后程序(Post-Determination Proceedings)
(1)总统复议(Presidential Review)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决具有约束力,ITC还得将其最终裁决送交总统一份,并附上相关的建议。总统会在6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总统否决ITC的裁决,则该决定就为最终裁决,不得提出上诉;如果总统在60天内没有做出任何举动或批准ITC的裁决,则ITC的裁决被确认,除非美国总统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否决此裁决,否则该裁决便具有准司法权的效力。
(2)保证金(Bonding)
在总统复议的60天内,ITC准许被告在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产品继续输往美国,保证金额将由ITC确定。如果最终裁定被告确实违反337条款,则该笔保证金额将没收给予原告以作补偿。
11、上诉(Appeal)
任何一方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但是这样一个请求只能讨论裁决中新提出来的问题,并且该新问题是该提出方到目前为止仍没机会对此进行辩论的。此外,对于遭受ITC的最终裁决不利影响的一方,如果不服从该裁决可以在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12、救济(Remedies)
如果ITC最终做出肯定性裁决,则它有权给予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s)
(2)、临时性有限排除令(Temporary limited exclusion orders)(在调查过程中和总统复议过程中)
(3)、一般性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针对任何一方,甚至非当事方)
(4)、停止进口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5)、临时性停止进口令(Temporary cease and desist or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