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采购的地方就涉及纳税人的税金问题,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有益于购买国货的某种立法或传统。在象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这样的规定可扩及到州或地方的购买要求。与政府采购有关、影响进口的主要美国法规是1993购买美国法。这一法规要求政府购买美国货,除非货物不用于美国、美国没有足够的质量满意的货物,或者国货不符合公众利益或产生不合理成本。
购买美国法目前仍适用,它要求联邦机构只有在国货投标超出外国投标6%(含关税)或10%(不含关税及特别成本)时,方可将其视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以下理由可作为这一法规的例外:国家利益、某些指定的小型企业采购、在失业率高的地区经营的国货供应商以及国家的安全需要。位于劳动力剩余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公司的投标通常受到保护,可享受到12%的优惠。产品所用材料美国原产含量低于50%的美国公司的投标被视为外国投标而非本国的。这些规定适用于美国政府的民用采购,但由于受制于1979贸易协议法所执行的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和1994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现已被终止。
美国防部有自己的购买美国规则。通常有50%的价格优惠(不含关税)或6%或12%的优惠(含关税)两种,但要看那种对国货供应商更具保护性就使用那种。但是,政府间的有关国防采购的“谅解备忘录”给标准的国防采购规则提供了重要的例外。1953小型企业法规定了更多的采购优惠。在这一法规下,联邦政府可专门为美国小型企业划拨某些采购。实际上,联邦政府通常划拨出30%的采购以满足这一需要。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都不占优势的少数族所拥有的企业受益于这些特别划拨规定。根据美国的保留要求,这些采购优惠不属于美国信守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的范围。
许多联邦法规也含有购买美国货的具体要求。这些法规包括美国总务局(GSA)、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NASA)和美国田纳西河流管理局(TVA)的各种拨款法规、1978美国铁路公司(AMTRAK)改善法、1997公共建设工程雇佣法、各种公路和运输法、1997洁水法以及1936和1938边远地区电气化法。其中的许多法规都涉及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购买所进行的融资。经美国申请,这些法规中的大部分都属于GATT/WTO购买法规的例外。
总的来说,购买美国法与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GATT法规是一致的。但是,美国国会对这一法规给美国公司在国外销售的开放度表示不满意。因此,国会于1998年修正了购买美国法,当外国政府信守购买法的声望不好时,它将拒绝接受购买法所带来的好处。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也拒绝给予来自这样一些国家的供应商,这些国家的政府长期以来的做法或对美国产品或服务的歧视对美国企业产生了明显的损害。为了公众的利益、为避免供货单一或为确保有足够的投标者提供优质的货物和富竞争性的价格,总统有权否定这些法规所做出的拒绝接受好处的决定。
欧盟是被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最初确认为长久以来对美国持有采购偏见的地区之一。这牵涉到双方在电力、电信方面的严重争端,这些争端于1993年通过谈判部分得到了解决。其他未解决的争端导致了美国的贸易制裁和欧盟的报复行动。这一事件没有在美国和希腊、西班牙以及葡萄牙之间发生(因为欧盟采购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国家),也没有与德国发生,因为德国别出心裁地与美国谈判开辟了一条新路,双方解决了争端。1993年,日本也被确认为在建设、建筑及工程方面长期以来对美国持有采购偏见的国家。
东京回合关贸总协定采购法规在开放政府采购方面不是很成功。仅有奥地利、加拿大、12个欧盟国家、芬兰、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以及美国支持这一采购法规。这部分是由于1979 法规的许多例外带来的结果。例如,这一法规不适用于低于其启动金额15万美元(特别提款权)(自从1988年以后约为17.1万美元)的合同、服务合同以及被列入每一国家保留名单上的实体所做的采购(包括大多数国防物品)。由于欧盟和日本的采购常常是分散的,因此许多合同金额都低于特别提款权启动金额,因而被排除在外。将采购分成小额合同就可获得国家优惠待遇。美国政府采购通常都相对集中,因而更可能遭受法规的管制。这一模式有助于解释为何国会于1988年限制性的修正了购买美国法。
除了购买美国法之外,各州、地方的购买要求也可能抑制在采购领域中进口货的竞争力。例如,加州曾有一条法规使得购买美国产品成为强制性的。这一法规被宣布是违反宪法的,它侵犯了联邦政府进行对外交往的权利。1997年联邦政府对缅甸的制裁优先于麻省对在缅甸投资的公司合同进行的禁止。另一方面,效仿联邦购买美国法和公众利益以及不合理成本例外与采购优惠相结合的各州法规通常要受到宪法的质疑。一项要求州、地方机构确保承包商不提供含有外国钢材的产品的宾州法规却得到了第三巡回上诉法庭的支持。此案例表明东京回合采购法对各州、地方采购要求的不适用性。
一项被称之为“不平衡投标”的惯例,其产生与购买美国法相关。“不平衡投标”涉及使用美国劳动力和使用足够多的外国人生产的零部件,以克服通过法律为美国供应商制定的投标优惠。这一情况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美国公司的增值未计算在由于受惠所产生的利润之内。这样一来,外国投标减去在美劳动所产生的价值,再被乘以购买美国法优惠条件的6%、12%或50%。假如美国投标高于外国投标但在优惠范围之内,美国公司就会得到这一合同。假如美国投标高于外国投标加上优惠利润,那么外国公司将获得合同。
1989美加自由贸易区协定第三章向美加供货商小于25000美元的小额合同开放了政府采购。但是所供货物必须至少有50%的美加含量。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也制定了明确的采购规定。为联邦机构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其启动资金为50000美元,而政府所有企业则为25万美元。这些规定特别重要,因为不象加拿大,墨西哥以前没有加入GATT/WTO采购法。
乌拉圭回合采购法取代了东京回合协定。这是世贸组织为数甚少的可供选择的协定之一。乌拉圭回合的法规扩大了现有法规的范围,涵盖服务、建筑、政府所有设施的采购以及州、地方合同。对在乌拉圭回合法规下进行政府采购的做法和争端解决的程序性原则所做的改进将试图减缓这一领域存在的紧张局势。投标者如果认为法规的程序性原则被滥用了,能提出申诉、提起诉讼和提出抗议。假如能预期地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一条约的补充条款将对乌拉圭回合采购法规作出分析。美国不无例外地同意将所有高层机构的采购纳入法规管辖之下的联邦采购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