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使用“标准”要求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进口限制源于1979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称之为“标准法”)。这一法规通过1979贸易协定法在美国生效,随后有相当多的国家效仿。(1994)乌拉圭回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取而代之。这一协定约束所有WTO成员国。总之,这一法规处理各国控制产品标准、产品检验程序和产品认证以便放慢或阻止进口商品等问题。这一法规规定,部分地或除一些例外以外,进口产品将受到不低于本国原产类似产品或源于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待遇。这一法规还要求参加国建立一个以处理标准咨询、发布进展并合理通告适用于进口商品的要求以及为那些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提供发表看法的机会。法规建立了一个国际委员会以处理被认为是违规的情况。 根据美国法律,各州和联邦机构都可以自行制定产品标准,规定产品的性质如质量等级、安全、性能或规格、包装及标签等。但是,这些“与标准相关的惯例”不得给美国对外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且必须表明与“某一合法的国内目标”相一致,比如为了保护健康与保险、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有时在联邦与各州标准之间会发生冲突。例如,特许濒危物种商品交易的联邦法规优先于加州对此类商品交易的绝对禁止。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办公室被控有义务在美国之内执行标准法。
商务部长设立了“标准信息中心”(国家标准局、国家标准与认证信息中心),其部分责任是作为国家信息收集中心,收集与产品标准、认证体系、与标准相关的惯例等信息,不管这些标准、体系或惯例是公开的,还是私有的;国内的或是国外的;国际的、地区的、国家的还是地方的,通过收费,公众都可以得到需要收集的信息的副本。美国标准已遭到国际法庭的攻击,认为其违背了国际义务。其标准有时受到支持,有时则不。比如,按照美加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8章建立的两国仲裁小组决定支持一项美国法规,此法规规定了两国商务买卖中龙虾的最小尺寸。小组认为,既然这一法规既适用于国内龙虾也适用于国外龙虾,因而并非是隐蔽的贸易限制。另一方面,1991年,关贸总协定工作小组认为美国用于保护海豚不受金枪鱼捕捞者伤害的进口限制则的确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工作小组裁定,关贸总协定不允许任何以环保为由的进口限制,不管它们是隐形贸易限制与否。这一决定意味着在出口国家撤消了许多有关健康、保险和环境条件的美国法规。1994年,另一关贸总协定工作小组所做的决定则承认了治外法权环境保护规定的合法性,但反对美国的金枪鱼禁令,因为其关注的是捕捞方式。1998年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反对美国禁止从一些国家进口虾产品的禁令,仅仅因为这些国家没有按照美国法规所要求,使用避开海龟的装置进行捕捞。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禁令太“专断”且“不合理”。
其他国家的标准也已受到质疑,被认为违背了GATT义务。比如,美国批评欧盟禁止从美国进口肉类食品,首先说其含有某些激素,后又指责美国肉类包装设备不符合卫生条件。1997年,WTO上诉机构否定了欧盟与激素有关的牛肉进口禁令,认为没有WTO卫生与生物卫生(SPS)法规所要求的科学依据。在转基因食品有机物(GMOs)方面,美国将来与欧盟之间肯定还会产生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