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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补贴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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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及其修正法案,赋予美国行政机关对受补助的外国产品课征平衡税的权力。根据美国贸易法,目前美国对进口产品课征的平衡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针对WTO成员国课征平衡税的法律规定。这些主要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第4章第A节,其规范重点在于美国行政部门对从这些国家进口产品课征平衡税之前,必须先决定进口的受补贴商品已符合对美国工业造成伤害的必要条件。

第二类是针对上述成员国之外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国家则由关税法303条及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案所规范。原则上,对于从这些国家进口的产品,在课征平衡税以前,美国商务部并不需要对其有无对美国工业造成伤害加以判断,就可以直接课征平衡税。

*上篇文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下篇文章: 美国的反倾销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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