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规定,申诉书必须代表某一产业提起。当符合以下标准时,可以认为一份申诉书是代表该产业提起的:(I)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国内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ii)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已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诉的那部分生产商或工人所生产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50%以上。 如果申诉书未得到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份额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商务部就必须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或依靠其它信息来裁定此申诉是否得到了规定的支持水平。如果这一产业内生产商为数众多,那么商务部可以采用任何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以此裁定该申诉是否得到支持。 我们建议申诉人应尽可能清楚地证明他们是代表某一产业提起申诉的。常见的作法有:几个生产商作为共同申诉人(也可以独立实体的形式或联合起来以特别委员会的形式)提起申诉;生产商与工会或行业协会一起作为共同申诉人提起申诉;申诉人还可以从国内工业、工会或行业协会中未申诉的成员那里取得支持信?。 申诉在这一部分里除了提供申诉人的资料之外,还应写明不是申诉人的各美国生产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对其中最大的生产商还应提供一些一般的背景资料,如他们的相对规模,生产设备所在地,以及最近四、五年内任何公司进入和退出本产业和所有权变动情况的具体信息。申诉书还应该注明是否有企业主要为国内消费生产;据申诉人看来,在此产品定义范围内,厂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范围是否有重大差别,等等。 最后,这一部分还必须说明申诉人是在过去12个月内提起申诉的,还是正在申诉;是否准备就同一被调查商品依据其它规定寻求其它形式的救济。如果是的话,申诉人应详述其正在寻求的救济及活动进展情况。 关于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的开头应对进口商品下一清楚简洁的定义,说明此商品的技术特征或确切的性质,毫不含糊地把它与其它不应在调查范围之列的商品区分开来。这一定义既要有足够的涵盖性,以得到有效的救济,防止任何企图规避可能签发的命令的行为,同时又要有严格的限定性,以免把并未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包括进来。申诉人应意识到,委员会将从全美所有生产与调查范围内描述的进口品(即被控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商那里寻求资料。事实上,扩大范围就扩大了产业的规模。定义进口品时必须注明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下此商品的相应关税分类。在基本定认的基础上,申诉人还应进一步扩展,详细描述该商品,包括其固有的物理性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口品与美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区别及此产品的主要和次要用途等等。目录、销售记录、图表及其他描述性材料都是有用的,可作为申诉书的附件。 对本节的第二个要求是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一定义应尽可能清楚、确切、不致引起诸如何种商品应包括在内还是不应包括在内之类的问题。如可能,在描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还应讨论委员会通常在分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考虑的6个要素,这在本手册第二部分中有说明。
对本节内容的其它要求还包括:(1)写明进口品正从、或可能从哪一个或几个国家进口;(2)外国制造商、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码,美国进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如果申诉人知道对美出口的数量和价值及其进入港口,也应把这一信息提供给委员会和商务部。关于对美出口的数据应涵盖最近3个日历年份和按日期计算的当年及上年期。
补贴的资料
申诉书中有关这一部分的内容完全属商务部的管辖范围之内。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01、702(b)、771(5)、771(6)各条款及《联邦管制条例》(C、F、R)的355.12(b)(7)条款(19C、F、R,§355.12(b)(7)。要想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可以与进口管理局助理部长商务办公室联系。Tel:(202 482 1780)
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资料
本部分内容也完全属商务部的管辖范围。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31、732(b)、772和773各款及C、F、R的353.12(b)(7)条款(19C、F、R、§355.12(b)(7))。要想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可与进口管理局助理部长的商务办公室联系。Tel:(202 482 1780)
紧急情况的资料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中都有"紧急情况"条款,法案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征收有限的追溯性关税。申诉人可在申诉书中提出处于紧急情况,也可在距商务部作出最后决定前20天对申诉书进行修改中提出。在征收这种追溯性关税前,商务部和委员会必须分别独立作出处于紧急情况的肯定决定。一旦对紧急情况作出肯定决定,那么就将对未完税通关的进口商品追溯90天征税,即对在正常起征日前90天内进口的或从海关仓库中提出的商品征税。这一条款有助于实现两个目标:(1)遏制进口商通过在申诉提起后(施以救济前)立即大量进货的方法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法案的企图;(2)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对其后果提供救济。商务部首先必须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这一决定是肯定的,且委员会也就国内工业是否遭受重大损害作出了肯定的最后决定,那么接下来委员会还必须再另外决定商务部最后确定为存在的紧急情况中的进口产品是否可能严重削弱即将签发的反倾销或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在作决定时,除其它相关因素外,委员会应考虑以上因素:(1)进口时间及数量;(2)进口存货的迅速上升;(3)任何其它意味着反倾销和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会被严重削弱的情况。
如果申诉人提出了紧急情况,而在停止被调查商品的完税通关前进口品大量涌入,那么不管这一情况是否发生在关税可溯及的90天期内,申诉人都应提供资料表明这将削弱救济效果。申诉人还应提供资料证明在相当短期间内发生了商品的大量进口。在反倾销申诉中,申诉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过去曾有过倾销历史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进口商已知或应知出口商在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在反补贴申诉中则应指明此项补贴是违反补贴协议的。
损害资料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应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由于所指控的不公平进口,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关税法》把“实质性损害”定义为“不是无关紧要、非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法律规定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各因素:(1)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数量;(2)此 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