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务部的初步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假设委员会已作出肯定的初步调查决定,商务部将基于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书提交日之后160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85天内,就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被调查进口商品正在或可能按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受到可抵消的补贴的问题作出决定。
如果商务部的初步调查是肯定的,他将命令暂停所有对被调查商品的输入或提货进行完税通关。如果这些商品是用于联邦公报发布商务部初步决定之日及该日以后的时间内消费的话,这时进口商被要求为每一笔被调查商品的输入上交现金押金或债券押金,金额基于估计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或估计的可抵消补贴率。即使商务部作出了否定的决定,他仍将继续进行最后阶段的调查,但这时不再要求进口商交纳现金押金或债券押金。
(四) 商务部的最后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提交之日后235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160天内,商务部将就被调查进口品是否正以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是否正受到补贴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五) 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提交日后280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205天内,委员会将就是否由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使得美国的一个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或美国一个产业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委员会的最后调查阶段可分成8个阶段:(1)最后阶段的时间安排;(2)问卷调查;(3)听证前小组报告;(4)听证会和情况通报;(5)小组最终报告和备忘录;(6)各方最终陈述和记录终止;(7)情况通报和投票;(8)委员会决定和发表意见。
1、最后阶段的时间安排
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始于收到商务部(以信件或联邦公报通知的形式)作出肯定的初步决定的官方通知之时。委员会立即指派一个六人小组进行该项调查。小组将作出一个最后阶段工作时间表并准备一份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时间安排通知。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商务部初步决定后一到两周内核准该通知和工作时间表。 任何希望在最后调查阶段作为调查中的一方出现的人都必须向委员会秘书长提交一份加入申请,或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已提交加入申请。已在初步调查阶段提交了加入申请的各方在最后调查阶段不再提交新的加入申请。任何希望成为调查中的一方但又没有在初步调查阶段提交加入申请的人可以在距离预定的听证会日期21天以前提交加入申请。
2、调查问卷
在仔细审阅初步调查阶段的全部记录,特别是审阅委员会所收集的有关影响的数据之后,工作小组草拟问卷。该问卷从美国的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以及外国的生产者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便委员会能作出最后决定。这些草拟的问卷在委员会作出初步决定之后。商务部作出初步决定之前,在各方中传阅评议。各方的评议在秘书长处存档,供各方调查备用。
工作小组审阅并归纳评议,从而进一步提出更加恰当的问卷,呈递给委员会批准。这些正式批准的问卷被送至所有的美国的生产者、进口者和外国的生产者。他们在调查阶段须回答问卷上有关生产和进口的问题。还可以包括工作小组有理由相信:在初步调查阶段有他们进行生产和进口的记录的企业。这些正式问卷的结构,基本上与初步调查阶段的问卷结构相同,尽管产品分类有某些不同,有些问题有所增加或减少,而所收集的数据,是更新和更近期的。 购买者的问卷被送至该产品的重要的购买者手中,在某些案件中,达到50家消费企业。在某些案件中,有大量的消费者,调查的范围被限制在一些最大的购买者中,或者,如果事实上消费者企业都很小,则进行抽样调查。购买者的问卷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与生产者和进口者的问卷一样,是企业的组成和活动有关的问题。第二部分,要求提供在美国,在被指控的国家,在非指控的国家,所购买的被调查商品数量和价值的数据。第三部分,提出一些问题,有关该产品的市场特征,厂商在购买中的一些活动。第四部分,由一系列的问题组成,有关国内产品和被指控的进口品,未被指控的进口品之间的竞争状况,并对这些产品在价格、货量、服务、交货和其他销售因素上的情况进行比较。第五部分,要求提供国内同类型产品和被指控产品的实际购买价格。 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的调查问卷,在商务部最初裁决通知发出后大约一到两周被寄出,外国生产者调查问卷在此之后(经常是通过这些生产者的律师)很快发出。
3听证前工作小组报告
听证前工作报告(见调查前期阶段中有关工作报告部分)在听证前情况通报截止日前约5个工作日或听证前约9个工作日被呈交给委员会和调查相关各方。这份报告中包含了调查过程中可以得到的最新数据。相关各方提交的情况通报为分析案情提供了统计基础,也使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各方能把听证过程中的讨论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
4听证和案情介绍
委员会非常鼓励当事人各方充分准备听证前的情况通报。听证前约4个工作日为的听证前的截止日。听证前的情况通报是一方证实其论据的主要工具。对于其长度并无限制,但应尽可能精确,并限于同委员会的决定有关的信息和论据,这些信息和论据应最大程度地利用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非当事人也可在同一时限时就调查有关的信息提交一个简要的书面陈述。
委员会在商务部宣布其最终裁决或委员会调查最后阶段进行至约一个半月到两个月时举行公开听证。听证由委员会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则由另一位委员主持,所有委员都应尽可能参加,听证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澄清事实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允许利益各方表达其观点,允许各位委员进行提问以获取作出裁决的有用信息。
在听证前几天内由调查主管主持一个听证前会议以决定听证过程的时间分配和基本规则。任何人如想出席听证则必须在听证前至少3个工作日或听证前会议之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之前向委员会秘书长递交申请参加听证的通知。出席听证者名录将记入档案,在听证开始后申诉方和被控方各被给予5分钟简述其观点,由申诉方先开始。一般来讲这一阶段不会有提问。接下来申诉方和被控方开始使用分配给他们的基本时间(典型的是一小时),在这段时间内双方要给出证据,这一阶段仍从申诉方开始。非当事人在听证前也可要求获准在听证时对其了解的情况作一简要陈述。在双方及相关证人提出证据之后由各委员和工作小组进行提问,被控方如需要也可进行提问,各位委员提问的时间一般来讲要长于双方直出证据的时间。这些问题及回答不占用当时正提供证据一方被规定给予的时间。这些提问及回答占据了听证总时间的一半,各位委员也可对其他各方(非提交证据的各方)提问或要求其进行陈述。在分配给双方的基本时间内可直接提出证据、相互质询对方证人,作出反驳对方的总结性陈述和给出扼要的论据。总结性陈述在听证结束时进行,由申诉方先进行,其后是被控方。 所有在听证中作证的人在作证前向秘书长宣誓。委员会鼓励各方在听证前准备证人陈词(证言)。这类陈词的准备在听证前至少3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证言应简短、切题,范围应限于这一方对听证前情况通报中所包含的信息和论据所作的总结和其他各方在听证前情况通报中对信息和论据所作的分析,还包括在听证前截止时尚未得到的信息,证人可根据笔记,准备好的书面陈述词或根据他们的律师或其他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发言,如证人在听证前至少3个工作日之前同听证协调机构作出安排,至少委员会可为证人提供其需要的全套视听设备,听证会由委员会指定的法庭书记员记录整理,整理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可以从记录公司得到。
委员会可以使一部分听证私下进行(除了在行政保护条例下有权获取商业秘密的各位委员,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和调查参予者之外可以避开任何个人)。要求私下提交听证证据的各方必须向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表明其有充分的理由,委员会极力促使各方尽可能在查的早期阶段提出类似要求,但不得迟于听证前7天。
委员会非常鼓励各方提交听证后的情况通报。听证后4个工作日为情况通报的截止日。情况通报的长度限于15页双行空距的公文用纸, 但不包括在听证过程中回答委员会问题的信息。非当事人也可在同一时限内就调查事项呈交一份简要的书面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