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法律法规>[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6年4月1日我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来,对加强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非法进口废物以及由此导致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进口废物的审查中违反规定、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量与批准量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仍较普遍。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杜绝倒卖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办〔2003〕61号、环发〔2003〕69号、环函〔2004〕344号文件的规定对加工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申请进行审查,各省级环保局(厅)按照进口废物的管理程序,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后提出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各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批准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加工利用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

  2、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顿,落实治理措施。

  3、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应的进口口岸为一个。沿海省市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不得批准通过外省市口岸进口,内地省市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不得批准通过广东、浙江口岸进口废物。

  4、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下列7种废物:(1)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26190000);(2)废汽车钢铁压件(72044900.10)、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72044900.20);(3)沉积铜(泥铜)(74012000);(4)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游戏机)(74040000.10);(5)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76020000.10);(6)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89080000);(7)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26209990.10)。

  此前我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上篇文章: 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
*下篇文章: 贸易合同中检验索赔条款制定要则
  其他相关文章
  • 租赁需办理的手续
  • 租赁优点
  • 租赁概念
  • 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 保赔保险
  • 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和特点
  •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 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 拆船保险
  • 国际商事仲裁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亚硝基染料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阿尔巴尼亚进出口统计数据
  • 金属矿砂及金属废料进出口统计数据
  • 寄售代销贸易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银川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上海市进出口统计数据
  • 显示器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木质薄板制胶合板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矿砂、矿渣及矿灰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