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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7号 对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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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9月13日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申请企业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量在2003年和2004年1-6月均占中国总产量的100%。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1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

  (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性: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白色结晶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349930(2001年及以前为29349030)、3824909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11月1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11月1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5月1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176、65198740

  传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8、65198069

  传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篇文章: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 乙醇胺反倾销调查公告
*下篇文章: 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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