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监管区内逾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亦由海关作变卖处理。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