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缴纳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1999年11月前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申请人收到海关总署发出的备案费缴纳通知,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备案一经核准,立即生效,不受申请人是否缴纳备案费影响。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海关总署的交费通知送达后长期未能缴纳备案费,海关总署有权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