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取依据和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海关总署自1997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收取的备案费为国家计划内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海关总署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支出全部来源于国家行政经费,不能自行从已经收取的备案费中支取。
二、收取标准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注:1999年7月进行了调整,将备案费的收取标准从人民币1000元下调至800元)。
所谓“每件备案”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备案件数以权利证书的数量(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为准。
备案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也无需再缴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缴纳备案费。
如果在申请人缴纳备案费后,申请人准备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海关总署不再退还已经缴纳的备案费。
三、收取时间
备案费不是备案申请费,即备案申请人无需在提交备案申请时缴纳。海关总署在核准备案后才收取备案费。对驳回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收取备案费。
备案经核准后立即生效,不以是否已经缴纳备案费作为生效的前提。
四、收取方式
为便于备案费的收取,海关总署在核准备案申请后,集中在某一时间向已经核准备案的申请人发出缴款通知。
备案申请人收到海关总署收费通知后,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转入指定的收费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海关总署不接受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形式缴纳的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将立即向申请人发送交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