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应当遵循以下3项基本原则:
(1)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便利合法贸易相结合。海关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应当做到及时、有效。对侵权状况能够确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没收和处置措施,不应放任其继续流入商业渠道。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海关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海关手续时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海关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海关在便利合法贸易和维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所以,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所谓主动保护,是指海关本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履行作为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
被动保护是指进出境地海关根据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或权利人在备案后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对进出境的侵权货物和侵权人采取的查处措施。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对知识产权一般都采取被动保护的做法。我国海关确立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当前形势对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的。
(3)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体现在:海关在调查过程中不进行确权和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