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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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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烟草公司等。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上篇文章: 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下篇文章: 如何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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