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1.如遇到签证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商应向主管签证发放的授权的政府官员申请发放新的签证:
(1)需要颁发新签证的书面申请;
(2)清洁的商业发票;
(3)传统的出口表格、提单、空运单或其他的运输文件,同其他的已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原签证的号码、日期和发放时间。
2.授权的政府官员将找出签证过的商业发票的复印件,将之附在新签证的申请表格上,还应考虑原签证颁发的事实和条件。
3.如果授权的政府官员决定颁发新的签证,他应在上述的新的清洁商业发票上盖章并签名。
十四、
1.为使AGOA尽快落实,确认从塞拉利昂或其他符合关税优惠待遇的受益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美国海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检验:
(1)对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
(2)到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厂房访问,并核对帐册、文件,考察用于生产服装的设施。
2.执行检验行动可以包括但也可不限于评估:
(1)关于服装和它的原材料的原产地国家的文件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纪录,有关生产所在地、生产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类型的编号和鉴定信息,雇用工人的数目;和
(2)订货单、发票、提货单和其他出口报关以及进口清关的单据等,可用于对在服装生产中使用的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原材料有疑问的检验。
十五、
1.每一个出口商或制造商应自出口商品之日将下列文件保留至少五年:完整的单据、账目和其他与原产地商品享受优惠的关税待遇有关的文件以及:
(1)出口商品的采购、成本、价值、货款支付和其制造中使用的包括非直接原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
(2)出口商品生产、原材料产地和状态及其如何被使用的证明;
(3)如商品进口自南撒哈拉AGOA非洲受益国或美国,在出口时同进口时的状态相同,或者该商品用在其他出口商品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这些证明;
(4)出口到美国的商品。
2.任何文档、账目、文件应作为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证据保留,并应以合适的、能普遍接受的会计存档方式保管,以备在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据或在填写其他有关AGOA问卷及附件时使用,这些文档、账目和文件和其他的文件应包括:
(1)获取商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和加工中使用材料的直接证据;
(2)证明生产中使用材料身份的文件,该文件应表明该材料的足够特质以有助于确定其使用的关税细目;
(3)证明使用材料价值和增加值的文件,和
(4)体现出厂价计算结果的成本纪录。
3.所有的生产和其他纪录应包含数字和其他内容以确认生产商或出口商记录中的商品,美国海关官员可以随同塞授权的政府官员进行现场校勘访问。
4.按本规定,授权的政府官员或美国海关官员单独或一同访问出口商或制造商或任何其他人的种植园、生产或进行生产的场所时,后者应提供前者要求的用以制作文件全部材料。
5.除对美国海关负责的、对原产地证书、海关和税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外,通过上述访问收集的全部信息应被视为机密,不应透露给任何人。
十六、
1.以下视为对本规定的违犯:
(1)在被要求提供本规定中涉及的信息时,提供了虚假、不正确、不完全或在某方面有误导倾向的信息;
(2)伪造本规定要求保留的包括原产地证书、文档和记录在内的文件;
(3)变更、伪造或者篡改签证或使任何签证被篡改;
(4)进行非法转口贸易;
(5)不能或忽视按照本规定保留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6)拒绝授权的政府官员或美国海关的官员进出生产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设施;
(7)其他的违犯或不能执行本规定的做法。
2.如发生第1款所述对本规定的违犯,应适用下列处罚手段:
(1)由于违犯上述任何条款,而取得了不应享受的优惠的关税待遇,违犯者将被处以罚款,应在不少于1000万利昂或3倍于涉案商品价值的罚款选择数额较大的进行处罚;
(2)如违反了本规定的条款,却不是用于上一节规定,应在不少于700万利昂和两倍于涉案商品价值的罚款种选择数额较大的进行处罚;
(3)如发生拒绝官员视察生产制造设施的情况或不能提供必要信息,将使该出口商品的签证作废,出口商品也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十七、
1. 申请签证时,如果对授权政府官员的决定、裁定、鉴定或对本规定及AGOA其他条款的解释有异议,任何人均可在收到上述决定、裁定、鉴定后三个月内向贸工部长提起国内申诉。
2.上一款所述的国内申述应陈述同争议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辅以包括相关的海关程序在内的文件证明材料。
十八、
1.同AGOA第112条相关,在112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受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服装和纺织品须从南撒哈拉国家“直接进口”的概念按照联邦管理法进行解释,对塞拉利昂:
(1)从塞拉利昂直接出口到美国,而不经过任何非受益国家的领土;
(2)如果货物从塞拉利昂输往美国的途中经过其他非受益国,运输的服装并不进入任何非受益国家的的商业领域并将继续运往美国,其商业发票、提单和其他运输票据上均显示美国是该批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3)如果货物从塞拉利昂输往美国的途中经过其他非受益国,而发票和其他文件没能显示美国是最终目的地,在下列情况下可被视为直接出口到美国:
(a)始终在中转国家海关的控制之下;
(b)虽然确实进入了中转国家的商业领域,但不曾有销售目的,更不曾零售过,港口总监也能认同该进口原自进口商和生产者或其销售代理的合同;和
(c)在经历了装卸货物或者其他活动后,货物的状况仍然保持完好,不必采取其他措施。
假如出口商给提供给进口商必要的同货物输美运输相关的文件。
十九、(原)出口管制规定(纺织品和服装),特于2003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