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第1l条提到的任何官员(如果是苏丹内陆水域中的船只,那么任何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第36条⑥和⑦段提到的任何船只停船;如果是内陆水域中的船只,可以与最近的方便的地方靠岸。
登上海关港口内的交通工具并进行搜查,以及查封货物的权力
第十四条 根据第17条条款的规定,任何海关官员或警卫可以:
①登上或搜查任何海关港口、关口或机场任何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任何地方的、装有或有理由怀疑装有受海关监管的任何货物的任何船只,或者苏丹领海上的任何船只;
②查封在任何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任何货物或在这些船只上发现的任何受海关监管的任何货物。
搜查非海关港口……等处的交通工具的权力
第十五条 任何海关官员为了确定其有理由怀疑的任何交通工具(船只除外)是否以非法方式装有需要纳税的货物,或被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时,可以令其停下并对其进行搜查,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该交通工具所有人承担。负责该交通工具的人在接到任何海关官员的这类要求时,应当停下来,接受搜查。
搜查非边境海关关口附近的交通工具的权力
第十六条 (1)如果海关关口不在边境上,任何海关官员可以要求海关关口附近的或海关关口与边境之间的任何交通工具(船只除外)停下并对其进行搜查,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山该交通工具所有人承担。负责该交通工具的人在接到任何海关官员的这类要求时,应当停下来,接受搜查。海关官员可以就交通工具上的货物种类、来源和目的地方面的问题询问和审问此人和任何乘客。
(2)如果在上述交通工具上发现任何需要纳税的货物,或被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或者任何人拒绝回答海关关员的问题,或者他的回答不能令人折服,该海关官员可以命令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将它直接开到最近的海关关口,此人必须按照海关官员的要求去做。
(3)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指派上述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或交通工具上的货物的所有人为这些货物的出口税提供现金抵押或担保,如果首席海关官员在6个月内未收到相应的证据,使他相信这些货物不是用于出口的,这些抵押的现金将被没收,这些担保将实现。
登上并搜查委托交通工具的权力
第十七条 任何海关官员,经关长专门授权,可以象登上并搜查其他交通工具一样登上并搜查受任何其他国家委托的、装有将运往国外的货物(船只或飞机的贮备物或设备除外)的任何交通工具。该官员可以将这些货物卸下来运到岸上,并将它们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登上交通工具的权限
第十八条 (1)海关官员登上任何交通工具的权力应延伸到他们可以停留在交通工具上。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将一名有资格的海关官员或警卫派驻到任何交通工具上,船长应当为他们免费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食宿。
(2)当海关官员在交通工具上的时候,任何交通工具均不得离开任何地方,除非得到了许可。
搜查的权限
第十九条 海关官员搜查的权力应当延伸到可以搜查交通工具的任何部位,他的权力应当包括打开任何包装、锁或地方,搜查所有货物和与货物或交通工具有关的所有文件。
查封货物的权限
第二十条 海关官员查封货物的权力应当延伸到封死舱口和船舱的其他入口,以及锁上货物,给货物贴封条、做记号或其他任何查封的方式,或者将货物转移至海关货场或搜查站。
海关官员可以搜查存放走私货物的房屋或场地
第二十一条 (1)经授权的任何海关官员或警卫可以在任何时候,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并搜查他有理由认为能够发现走私货物或禁运货物的任何房屋或场地,如果发现这些货物,他可以查封和带走它们;但是不得进入和搜查居民住房,除非该海关官员事先得到了检察官或有权管辖的地方官员签发的搜查证。
(2)如果遇到任何抵抗,该海关官员或警卫可以打破任何阻碍,或清除任何其他阻止他进入、搜查、查封这些货物的障碍。
询问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任何海关官员可以对已经登上或打算登上海关港口内的任何船只,或者经过或准备经过边境的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任何人,或者从这类交通工具上下来的或出来的任何人进行询问,询问他们是否携带或拥有,或者在他们的包裹中夹带了需要纳税的货物,或者被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扣留和搜查可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如果任何海关官员有理山怀疑任何人非法携带或拥有受海关监管的货物,或隐瞒任何被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东西,他可以按照第24条条款的规定,扣留并搜查此人。但是,不得对妇女进行搜查,除非由首席海关官员指派的一名女性进行搜查。
将被移交检察官或地方官员的人拥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1)如果海关官员打算按照第23条条款的规定对任何人进行搜查,他应当在搜查前通知此人。此人可以要求海关官员将自己移交最近的检察官、地方官员或首席海关官员。如果此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海关官员应尽快满足此人的要求。
(2)如果检察官、地方官员或首席海关官员认为没有理由搜查此人,他应立即释放此人;如果他认为有理由的话,应命令对此人进行搜查。
对海关货场内的搬运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海关官员或警卫可以要求在海关货场内从事装货、卸货或搬运I作的人、或装卸任何交通工具的人在进入或离开海关货场或其他交通工具时接受搜查。
拘留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如果任何海关官员或警卫有理由认为任何人从事了或企图从事下列任何违法行为,或者与下列任何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么,他可以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拘留此人:
①走私;
②非法运送或拥有禁运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的人应被移交首席海关官员、检察官或地方官员。首席海关官员应当在确认之后,记录下被移交的拘留者的姓名和住址,以及拘留他的原因等情况。如果首席海关官员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被拘留的人从事了上述违法行为,他应当释放此人,不管将来可能对此人进行的任何判决或诉讼。如果首席海关官员认为有理由认为此人从事了上述的违法行为,那么,他可以在被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第209条的条款规定,与此人达成协议不再起诉他;也可将此人交检察官或地方官员监管。
请求援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