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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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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每次在依据本法条款的规定进行合法拘留或查封时,可以要求在场的任何人提供帮助,在场的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帮助。

首席海关官员有权制止装运、装货或运货

第二十八条 如果任何人企图走私货物,或者负责出具装货清单或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人拒绝或拖延出具这些装货清单或证明材料,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制止装运、卸载或转运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中的货物。

海岸地区和关税区的巡逻

第二十九条 任何海关官员或任何协助他的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可以在海岸地区和关税区,或者任何铁路,或任何港口、港湾的海岸或海滩、任何湖泊、河流的河岸、或距边境线五英里以内的任何道路或陆地进行巡逻,可以自山通过这些地区的任何部分。

要求出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的权力

第三十条 如果首席海关官员得到消息,有人走私、未申报低级或非法申报任何货物、或者货物的申报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或者非法交易货物:或者得到消息,有人企图走私任何货物、或不申报或非法申报这些货物、或者以低于实际的价值申报货物、或者非法交易这些货物;或者得到消息,有货物被查封,那么,这些货物的货主在适当的海关官员的要求下,应当立即出具或向该官员提交与这些货物和其他在此前5年之内任何时候已被进口或出口货物有关的所有簿籍和文件,他应当向适当的海关提供记有在任何方面可能与那些货物有关的帐目或摘记的簿藉和文件,以从海关官员检查;该货主应当允许这位官员,或者被授权的任何官员复印或摘抄这些簿籍和文件的内容。

首席海关官员扣留文件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扣留或保留与报关有关的、或本法要求出具的任何文件,但是,有权拥有这些文件的人在支付了规定的费用之后,有权得到首席海关官员确认为正确的文件复印件以代替原件。在任何法庭上,这些经确认的复印件应当成为可以接受的证据,与文件的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抽取货物样品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在认为必要的时候,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免费抽取受海关监管的任何货物;海关人员将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处理这些样品。

关长签发与船只和飞机进行贸易的许可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关长可以签发许可:

①允许任何人与即将去国外或即将从国外进来的船只和飞机进行交易;

②向参观停在港口和机场的船只和飞机的人出售新鲜食物和冰块,向参观的人出售这些船只或飞机携带的、用于向这些船只或飞机上的乘客或乘务人员出售的任何物品。

对海关官员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1)任何海关官员对依据本法条款的规定而进行的任何查封行动不负任何责任,只要有合理的理由。

(2)在原告可以收回任何交通工具或者被查封的任何货物或者任何销售收益的情况,庭可以在其判决中宣布查封行动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因查封行动对该海关官员进行起诉。

对海关官员的搜查

第三十五条 在海关官员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不得对他进行搜查,除非该官员当场被发现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得到了管辖机构签发的搜查令,或者得到了关长、在场的直接上司或关长授权的任何人的许可。

第三章 海关监管

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以下期限内受海关监管:

①对于任何时候存放在海关货场、检查站或关税区内的货物;

②对于进口的货物,从货物进口时开始到货物从海关货场或保税区被提走为止;或者,通过邮政服务进口的货物,到货物送达收货人为止;

③对于所有准备出口的货物,从货物被运到海关货场开始,到货物出口时为止;

④对于转运的货物或准备转运的货物,从货物进口时开始,到货物出口时为止;

⑤对于存放在任何国外船只上的货物,在该船只仪在任何海关港口内期间;

⑥对于存放在任何澳船只上的货物,在这类船只停留在苏丹的领海内期间;

⑦对于在苏丹的任何内陆水域上的准备前往国外或从国外进来的任何船只上的货物,如果该船是从国外进来的,则在该船进入该港口之前;如果该船准备前往国外,则在该船离开海关港口之后。但是,如果指定海关货场或检查站的命令与明确的限制不符,那么,这些货物在被提交适当的海关官员检查时,应当被 视为已经存放在这些海关货场或检查站。

不得改变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法条款的规定,不得打开、改变或损坏第36条①至⑤段中提到的货物,除非得到适当的海关官员的授权。

不得破坏海关监管货物的封条

第三十八条 为了对货物实施海关监督,海关官员会在任何货物、门、舱口、入口、地点或交通工具上用绳索扎紧、上锁、做记号或封上封条,那么,未经授权,不得打开、改变、切断或除去这些绳索、锁、记号或封条。

在海关货场重新包装

第三十九条 经首席海关官员同意,在支付了规定的费用之后,可以在适当的海关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海关货场内对货物进行包装、贴商标、编号或重新包装、重新贴唛头或重新编号。但是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在不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同意。

除因重大过失外,不得对货物的损失提出赔偿

第四十条 对于受海关监管或受任何其他政府部门代管的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是由任何海关官员、代理人或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或者根据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有关这些货物的运输或其他作业合同规定的可执行条件,政府应当赔偿这些货物的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货物检查

海关监管包括检查货物的权利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4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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