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海关监管应当包括检查受海关监管的所有货物的权利,任何海关官员都可以打开包装,或要求货主自己打开包装,风险费用由货主自理;也可以对这些包装检查称重、做记号,施封识,检查费用,包括将货物运到检查地点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由货主自己打开包装
第四十二条 (1)货主应当打开包装接受检查,但是,对于通过邮政服务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应当依据本法中适用于通过邮政服务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条款,以及与邮政与电报公共公司相关的条款的规定处理。
(2)如果在货物被置于海关监管之后的15天之内,货主不明、或找不到货主或货主仍未出现,那么,为了确认货物的数量、状况和价值,海关部门可以在货主不在场的情况要打开货物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但是,如果任何海关官员怀疑包装内装有易腐烂品、禁运品、受限品或危险品,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打开包装。
给包装贴商标和编号
第四十三条 如果任何货物包装上没有商标,或没有编号,或者商标或编号不完全,海关官员可以要求给这些包装贴商标或编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货主应当在缴纳海关监管费用之后,在该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给这些包装贴商标或编号,或由他人给这些包装贴上商标或编号,由货主支付费用。
第五章 担保
要求获得担保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为了执行本法的条款,保证正常的海关收入,海关关长可以要求并获得担保;对于受海关监管的任何货物,在得到有关这些货物要求的担保之前,关长可以拒绝放行这些货物或拒绝批准这些货物的申报单。
担保的种类
第四十五条 在需要提供担保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保证或抵押作担保,或者以现金作担保,或者两种方式同时使用,每个具体案件,关长可以批准选择担保的形式;这些债券或抵押所涉及的金额对担保人,无论是合在一起,还是单独分开,都具有约束力。
可以提供总体担保
第四十六条 如果某项担保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那么,经海关关长授权,这项担保可以被接受用于担保关长批准的期限内的相应金额的所有交易。
没收押金没收
第四十七条 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存入现金的义务,那么已存入的现金奖金被没收,归海关所有。
新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如果海关关长认为担保不够,他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撤销保证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依据本法提供的保证义务得到了履行,海关关长应按照既定的格式签署一份证书,证明保证或义务已得到履行。同时应解除保证,将与保证有关的货物放行,并免除与这些保证有关的所有要求。
海关担保的效力
第五十条 在任何诉讼案件中,海关出具的海关担保应当能够保证海关在不需要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判定签署担保的一方应当承担所有相应的责任,除非被告提出了相应证据,证明他迫于当时的情况,或者他没有签署该担保,或者证明该担保已被解除或已得到履行。
第三部分 征收和免除关税
第一章关税
关税的征收
第五十一条 (1)根据本法条款的规定,《关税表》中列出的关税应当在货物进口至苏丹时和申报出口时对货物进行征收。
(2)内阁可以随时修订《关税表》中的税率。
按照关税表第3(b)栏的内容征收关税
第五十二条 (1)关税表第3(b)栏规定的海关费应当在货物进口至苏丹时对货物进行征收。这类货物的原产地应当是优先贸易地区的一个国家,或者是阿拉伯国家中贸易交流的发展与促进计划的一个成员国。这类货物在进口时必须有这些国家主管机构签发的适当的原产地证明,并且要得到海关关长的批准。
(2)尽管有以上第(1)条条款的规定,海关关长仍可以在执行这方面的任何协议时,在得到这些国家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任何货物从原产地证明中划去,海关将在这些货物进口时对它们征收关税表第3(b)栏列出的关税。
对随旅客行李进口的货物征收进口税
第五十三条 (1)对于随旅客行李进口的非商业性货物,如果货物的价值未超过规定的限额,海关关长可以对这些货物征收相当于货物价值100%的固定税。
(2)关税表应适用于随旅客行李进口的电气设备和烟草。
(3)海关关长可以接受按照随时确定的汇率用外汇缴纳的关税,但是用外汇缴纳的关税在数额上不得超过用苏丹货币缴纳的关税。
第二章 关税免除
进口税、出口税和转运税的免除
第五十四条 (1)根据规定的条件和例外、以及《1990年(鼓励)投资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免进口税、出口税和转运税的货物如下:
①旅客行李,无论旅客是否随身携带;
②应纳税物品,以商务旅行人员的样品进口,无论该商务旅行人员是否随身携带,并且打算在进口后的6个月内出口到外国;
③真正的贸易样品:
④(a)海关港口内非海岸船只的任何船只上在船只到海关边界以外的地方时供船上人员在船上使用或消费的给养品和贮备品;
(b)装上将离开海关机场、直接飞往海关边界以外的目的地的飞机上的给养品和贮备品;
?从国外航空公司进口的用以维护该公司用于飞国际航班的飞机零部件;
(d)从国际民航公司进口的自用地面设备;
⑤从其他国家托运,经苏丹再转运到其他国家的货物;
⑥属于那些来到苏丹并在苏丹居住的人的自用物品;
⑦颁发给那些在艺术、文学、科学、体育、公共事业或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人的奖品,无论是由他们自己进口还是由他人代表他们进口;
⑧用于农业目的而进口的种子、营养体、块茎繁殖,例如块茎、节结、秧苗和根,但是必须出具农业、自然资源和动物财富部签发的证明;
⑨政府根据苏丹共和国批准或同意参加的任何条约的条款而同意免税的任何其他情况。
(2)(a)用于广告目的而进口的物品,根据物品的性质,这些物品可以代替需要纳税的类似的货物。对于这类物品,可以减少相当于物品价值30%的关税;条件是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据,使首席海关官员相信这类物品的进口只用于广告目的,而不用于销售。
(b)用作广告模型而进口的物品可减少30%的关税,条件是这些物品的规格应与用于商业交易的不同。
再进口货物免除进口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