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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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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出口到外国后,又重新进口到苏丹的货物,可以免进口税,条件是:

①同样的货物必须在出口后的12个月内重新进口;

②必须让海关关长确定:

(ⅰ)重新进口的货物与当初出口的货物完全一样,没有经过任何改动、修理或改进;

(ⅱ)如果是外国的货物,应缴纳的进口税(该货物的任何应缴税)已经在最初进口时缴纳;

(ⅲ)出口时没有退还任何已缴纳的关税;

⑧如果货物在重新进口时应缴纳的关税高于最初进口时的关税,那么在重新进口至苏丹时,应当缴纳高出部分的关税;

④首席海关官员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要求货主缴纳其货物可能需要缴纳的任何其他关税作为押金,或者为这些关税提供担保。

对通过邮政服务出口的货物部分免除出口税

第五十六条 通过邮政服务以包裹形式出口的货物,如果其价值低于25英镑,应免除出口税。

出口维修的货物再进口时只需缴纳维修成本的进口关税

第五十七条 如果货物出口到国外进行维修、改动或改进,而没有得到任何退税,那么,在提前将这一出口情况书面通知首席海关官员后,这些货物在重新进口时只需要缴纳维修、改动或改进成本那部分关税,运费或任何其他国外或国内的费用均不需再缴纳关税。

上岸维修…,…的船只等免除关税

第五十八条 在任何港口内或苏丹领海内的不作长期使用或无限期使用的船只,可以被拖到干船坞或苏丹的海岸上进行维修、改动或改进,无需缴纳任何进口税或出口税。

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如果货物可享受本章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或关税表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那么进口、出口或转运货物的人有义务时出具相关的证据。

免税货物出售时需要缴纳关税

第六十条 (1)所有已进口至苏丹的货物,并且在进口时按照本法条款规定免除了进口税,如果在苏丹境内销售,则应缴纳与通常缴纳关税一样的海关税。

(2)尽管有第(1)条条款的规定,如果出售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公共公司的规定缴纳该条中规定的关税。条件是该项目可长期享受《1990年(鼓励)投资法》条款给予的免税优惠。

(3)如果任何人打算处理掉第(1)条提到的货物,则应在出售这些货物这前向海关关长提供这些货物的详细资料,并且应当立即缴纳相应的关税。

(4)如果违反本条条款的规定,将处以罚款或监禁,罚款金额不超过500英镑,监禁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部分 关税的征收

第一章 通关申报

货物进入海关货场时和从海关货场提走货物之前的通关申报

第六十一条 海关货场内存放的任何货物的货主,为了进口或出口,必须在提走货物之前,无论是需要还是不需要缴税,应向适当的海关官员提交这些货物的通关申报单,并缴纳规定的关税同时还必须在申报单上签字,以证实申报单上的所有内容是真实的。

收货人在通关申报之前可以检查货物

第六十二条 (1)缴纳规定的关税之后,货主经请求,允许其在提交申报单之前检查任何包装内的货物。

(2)应当由适当的海关官员以书面形式给予许可,并在许可书上签字检查货物必须在适当的海关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进出口货物通关申报表及内容

第六十三条 通关申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表格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应当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①日期;

②申报人的全名及住址;如果是代表他人申报,应当注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商业注册名称;

⑧进出口申报人无论作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在报关单中都应注明被他委托的人或他委托的人的全名和地址;

④包装的类型、质量和重量或尺寸和数量,以及包装上的商标和编号。对于关税表中列出的货物,使用关税表中的名称;

⑤如果是进口货物,应注明货物的原产国名称、进口地名称及任何其他描述,以保证海关对运输货物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充分的认识;

⑥如果是转运货物的进口,应注明始发港的名称以及转运货物途经的其他港口的名称;

⑦如果是准备出口的货物,应注明出口货物的目的地名称、运输货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名称,或其他任何描述,以保证海关能够充分了解货物的目的地和运输工具;

⑧货物在购买地的未打任何折扣时的价格;

⑨将货物从购买地运至海关关口的入口或出口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和现金支出。

转运货物的申报表及内容

第六十四条 转运货物的申报必须按照规定的表格进行,除注明货物的种类和价值、包装件数及商标之外,无需注明其他内容。但是,如果包装的遮盖物破损,或者包装损坏或变形,第63条中规定的所有内容都必须详细注明。

未成年人的申报

第六十五条 根据本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接受不满18岁人进行的申报。

申报人必须回答海关官员对他提出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进行申报的任何人必须回答适当的海关官员就与申报表中列出的货物有关的问题对他提出的问题。

首席海关官员有权要求提供有关申报内容的进一步证据

第六十七条 首席海关官员可以要求货主作出书面证词,或出具有关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他确实拥有这些货物,在涉及关税或免税的根据问题上,描述或申报的适当。在货主出具这类证据之前,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拒绝放行货物或批准申报。

禁止修改申报表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交申报表之后,不得再修改申报表的内容,除非有首席海关官员的书面批准。

与申报表一同提交发票……等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6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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