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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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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1)在提交货物申报表时,应提交所有的发票,如果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还必须一同提交与发货、订货有关的、能够显示货物在购买地的价格,保险单、包裹单、商业信函和文件以及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这批准备进口、出口、转运中转货物准备需要有通行证或许可证的进口、出口、转运或中转,还必须在提交申报表的同时提交这些通行证或许可证。

(2)如果货主希望海关归还发票原件,他必须在提交原件的同时提交一份副本或原件的复印件,由海关保存。如果他未提供这样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后在他要求归还原件时,原件将不再归还他,除非在他缴纳的规定的费用之后,才能得到经鉴定的海关文件。

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条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发票和证明都必须包含规定的内容,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拒绝接受未包含这些具体内容的任何发票或证明。

海关关长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特别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一条 在海关关长的要求下,货主应当说明货物购买的时间和地点,卖主公司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还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形式提供关长认为在确认完税价格的准确性或核对任何发票中的具体内容时需要的任何其他细节,包括原产地证明。

 

第二章 关税估价

确定进口关税和转运关税税率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应当按照缴纳关税时现行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和转运关税。

进口和转运关税的变化引起的协议变化

第七十三条 如果已签订了一份在苏丹销售或交付任何货物的协议,而且已经缴纳了货物的进口或转运关税。但是如果在此之后关税发生了变化,而且可能影响到这些货物在缴纳关税前的价值,那么,在没有明确的书面的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该协议必须服从以下条件:

①如果出现了新的关税或提高了关税,卖方在缴纳了新的关税或提高的关税之后,应将新缴纳的部分加到约定的价格中;

②如果取消关税或降低关税,买方可以从约定的价格中扣除关税变化造成的差额。

确定出口关税税率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应当以按照第61条规定申报货物时现行的税率缴纳出口关税。

价值的确定

第七十五条 (1)根据第76条条款的规定,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价值应被视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在进口或出口时在进口或出口港或地点为这些货物支付的价格。适当的海关官员将依据这部分价值估算应缴纳的关税。

(2)在估算第(1)条中提到的价格时,应假定:

①在进口货物时:

(I)待估价的货物打算从国外购买,在进口地交付,运费、保险费、佣金和在进口港或进口地销售和交付货物的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都已支付,但是未缴纳进口这些货物应缴纳的任何税或关税,或在进口地卸载这些货物需要的任何码头税或费用;

(ii)价格是销售这些货物唯一的对价;

(iii)卖方或与这些货物以后的转售或处理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联系的任何人;

(iv)卖方与买方之间除了因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联系之外,不存在或将来不会存在除任何商业联系,无论这种联系是通过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发生的;

(v)任何现金折扣或商业折扣均未超过同类货物允许的一般折扣范围;

②在出口货物时,待估价的货物是在出口地交付的货物。在出口地销售和交付货物的合同所需要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和其他成本、费用和支出都已支付,但是未缴纳在出口地装运货物可支付的码头税或费用,而且除了已缴纳相应的关税外,未缴纳其他任何税。

(3)适当的海关官员在未列入估价关税表的任何货物时,不必一定接受在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表或其他文件中列出的估价;但是,如果是按照《1990年(鼓励)投资法》条款的规定而进口的、关税表中未列出的货物,相关的文件应提交到相关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中须包括一名投资公共公司的代表和一名与估价这类货物有关并拥有相关知识的技术机构的代表

(4)尽管有第(2)条条款的规定,在估价二手汽车时,其价值不应低于新车价值的一半。

(5)尽管有第(2)条条款的规定,在估价已部分破损的货物时,应当由海关关长为此成立的委员会根据货物的状况对货物进行估价。

固定货物价格的关税表

第七十六条 (1)在同商务部、合作与供应部及在各海关港口、关口和机场从事各种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商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之后,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海关关长可以固定一个货物价格的关税表,并且随时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修改该关税表。

(2)按照(1)条规定的方式固定价格的关税表应在关长、商务部、合作与供应部及商人约定的日期生效,同时,根据前述的第(1)条规定受修改权的约束,此关税表的有效期也是以上述人员约定的为准。该关税表在确定之后,应在一种报纸及所有海关港口和关口予以公布。

(3)在根据该关税表固定货物的价值时,相关海关官员应根据该关税表估算货物的价值。货主必须接受这样的估算结果。

确定根据货物的重量或尺寸征收的关税

第七十七条 在根据货物的重量或尺寸征收关税时,适当的海关官员可以使用海关保留的或批准的测量工具或方法确认重量或尺寸以确定需征收的关税。

货物的尺寸与关税的估算

第七十八条 对于按照货物的尺寸征收关税的货物,应当在货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按照适当海关官员要求堆积、堆放、存放、加框或以其他方式放置,以便对货物的尺寸进行测量和关税的计算。

成正当比例关税的确定

第七十九条 如果根据具体的数量、价值、重量或尺寸征收关税,那么应当按照这些数量、价值、重量或尺寸的增加或减少成比例地征收关税。

在关税因原产地而发生变化时,以最高的关税征收,除非有证据证明货物属于较低税率的货物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7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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