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如果关税因原产地而发生变化时,应当以最高的税率对货物征收关税,除非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或其他证明货物产地的方式令适当的海关官员满意。 以最高关税计
第八十一条 如果货物被记入或可以被划归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名称、标题或种类,导致关税出现差异的话,那么,当这种差异表现为需要在征税与不征税之间选择时,应选择征税;当这种差异表现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额时,以较高的或最高的关税征收。
对非苏丹货币(其他货币)表示的成本进行转换
第八十二条 为本法的目的,如果发票成本不是用苏丹货币或者经批准的自由货币表示,海关关长可以按照苏丹银行发布的商业通函,确定一个转换发票成本兑换率。
第三章关税的缴纳
在海关货场缴纳关税
第八十三条 除非经海关关长特许,否则,所有关税都必须在海关货场缴纳,适当的海关官员应提供一份规定格式的收据。
未缴纳关税或未经海关关长特许,任何货物都不得从海关货场提走
第八十四条 在向海关缴纳进口、出口或转运关税和所有应付给海关的费用之前,任何货物都不得从海关货场提走。但是在保证将来缴纳关税的前提下,海关关长应合法享有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他的自由裁量权内,在未提前缴纳关税的时候从海关货场提走进口的或准备出口的货物的权力。
海关对所有关税……等有最高的留置权
第八十五条 (1)海关对以下所有货物享有第一和最高的留置权:
①托运给任何人的货物。这些货物是为了确保任何人缴纳关税和必要的费用,或者为了确保托运人或收货人缴纳所有罚款而被运到海关货场的;
②受海关监管的货物,且其货主必须向海关缴纳必要的关税或费用,或为其违反本法行为缴纳罚款。
(2)如果在留置后的3个月内,第(1)条中提到的人员仍未缴纳相应的关税、费用或罚款,海关关长可以出售这些货物,按照规定的方式确定货物的价格,或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处理这些货物。
有权出售三个月内未从海关货场提走的货物
第八十六条 (1)发出必要的通知之后,首席海关官员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那些在三个月内未被提走的、从陆地或海上运输的货物,和一个月内未被提走的、空运的货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私人的货物,不发出任何提货通知;
(二)对于公共部门的货物,发出书面的提货通知,期限为三个月。
(2)对于容易腐烂,或因贮存导致腐烂,或容易分解的货物,如果在进入海关货场后的12小时内未被提走,首席海关官员出售这些货物,或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处理这些货物,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确定这些货物的价格并予以处理。
可以销毁价值不抵关税的货物
第八十七条 如果首席海关官员认为未按照第86条条款的规定被提走的货物,其价值不抵应缴纳的关税,海关关长可以下令销毁这些货物或者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货物。在销毁货物时,可以免除货主应缴纳的关税,但是不得免除与这些货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交通工具运货单中列出的,但未出现的货物的关税
第八十八条 当交通工具运货单中列明且应缴关税的货物没有出现时,任何交通工具的领航员、负责人或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接到首席海关官员的命令时,必须立即在目的港共与收货人一起向首席海关官员缴纳上述交通工具的运货单中列出的、需缴纳关税的货物的关税,这些货物并未出现,除非货物未出现的原因得到了该官员的认可。
第四章关税的争议
缴纳未缴足的关税或错误退还的关税
第八十九条 如果关税未缴足或被错误地退还,那么,在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时,应当缴纳不足关税的人应当补缴不足的部分;被错误退还了关税的人应当退还被错误退还的关税。但是,在货物放行一年以后,海关不得要求补缴关税的差额。
就关税数额差异引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 (1)首席海关官员要求的数额应当被视为这些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费用的合适数额,除非根据本条规定提起诉讼证明这一数额不合适。
(2)如果就对不是通过邮政包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的估价和数额、或价值或其他应缴费用产生争议,或者就这些货物依据本法规定缴纳关税的问题而引起争议,在首席海关官员要求下,这些货物的货主必须按照规定的形式,尽其所能提供他对海关估算的关税或费用引起争议的原因。在海关要求缴纳关税和费用的情况下,他可以应要求(持异义地缴纳)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的这些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费用的数额。
(3)从海关货场提走货物之前,在货主的要求下,适当的海关官员可以在关税和费用的收据上注明(持异义地缴纳)。
(4)如果未按照第(3)条的规定在收据上注明"持异义地缴纳",不得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作为货物应缴纳的关税或费用而缴纳给海关的数额中的全部或一部分,而且必须在缴纳款项后的6个月之内提起这样的诉讼。
以货抵税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