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从国外进入任何海关港口、机场或关口的任何船长或船只的负责人、飞机的飞行员或任何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 ①回答海关人员就其交通工具、货物、乘务员、旅客和贮备方面的情况对他提出的问题;
②在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下,出具与其交通工具、货物和贮备有关的文件;
③在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下,为该交通工具委派一名代理。
卸货许可
第一百条 未经首席海关官员的许可,任何货物都不得从交通工具上卸下来;如果没有适当的海关官员在场,或者没有其他明确规定或卸货许可,不得卸货。
卸货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装货单上列出的货物,或者已申报的货物,必须在适当的海关官员指出的地点卸货。
未经许可,交通工具不得离开停泊地或卸货地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首席海关官员许可,从国外装载货物进入苏丹的任何交通工具,在到达合适的停泊地或卸货地之后,在需要在海关港口、机场或关口卸载的货物卸完之前不得离开这些地点。
直接交付货物
第一百零三条 (1)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申请,首席海关官员可自行决定签发许可证,同意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直接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条件是首席海关官员必须与船只的船长或代理人、或飞机的领航员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一同签署许可;如果是在苏丹港,还需要得到港口管理机构的批准。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批准。
(2)首席海关官员(经苏丹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之后,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命令直接交付任何货物,有权接收这些货物的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接收并提走这些货物。
首席海关官员有权制止卸货、装货或转运
第一百零四条 (1)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制止从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载货物,或者装运或转运这些货物。
(2)经船长、领航员业主或任何相关利益人的请求,首席海关官员应向他们出具一份具有停止卸货、装货或转运理山的书面说明。
卸载的货物明显受损
第一百零五条 如果从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载下来的货物明显受损或被损坏、或者数量不足,可以将这些货物单独放置,以便在船长、领航员或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这些货物进行检查和称重。同时必须将这些货物记录在运货单上一一如果有的话一一,船长、领航员或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可能还需要签署一份货物受损的证明。
运货单的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如果首席海关官员认为出具给海关的运货单或其他文件上有明显的错误或遗漏是由意外事件或疏忽引起的,可以允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或所有人提交一份修改的或补充的运货单或文件,改正这些错误或补填这些遗漏的地方。对出具给海关的运货单或其他文件上明显的错误改正,或补填任何遗漏的地方。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除此之外,进口货物的任何运货单或文件均不得改动。
船长……等有义务对卸载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过多给予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1)如果从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载的货物数量或包装数量比运货单注明的数量少或多,在首席海关官员的要求下,船长、领航员或任何负责人,或他们的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此差异作出解释。
(2)如果第(1)条提到的货物或包装还没有装运,或还没有卸载或者已在非原定的目的地卸载,首席海关官员可以要求船长、领航员或交通工具的其他负责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适当的文件,证明情况属实。
未经许可,不得在假期或非工作时间内卸载货物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首席海关官员的书面同意,不得在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时间内卸载任何货物,旅客行李和需要紧急卸载的货物除外。
第二章通过海上或内陆水域进口货物
进入领海的船只不得停靠非海关港口,在接到信号时必须停船
第一百零九条 所有船只的船长在通过海上进入苏丹领海或通过内陆水域进入苏丹境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但为海关工作或在苏丹港为港口当局工作的船只,以及授权执行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船只除外:
①未经首席海关官员许可,或者不是由于天气或环境等原因,除海关港口之外,不得允许其船只进入任何地方、靠岸或与岸上通信;
②在海关所属的任何船只或飞机,或被授权执行任务的任何船只或飞机呼喊或发出信号的情况下,应当将船只停下来,让上述船只或飞机上的人登船或靠近。
船只应停靠候检锚地
第一百一十条 驶向或准备停靠任何海关港口的船只的船长必须将船停靠在指定的候检锚地,等候检查人员登船检查。
船长有义务为登船检查提供方便,并签署报告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停船接受登船检查的船只的船长必须向适当的海关官员提供方便,必须回答该官员填写海关报告书时需要了解的问题,并在报告书中的申报表上签字,证明货物的具体情况,从离开沿途停靠的港口后是否卸载过任何货物及货物的种类。
船只应迅速前往卸货地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船只停靠候检锚地,适当的海关官员登船检查之后,船长应尽快将船只直接驶往适当的停泊地或卸货地,不得停靠到其他任何地方。
提交船只的运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