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提交第124条规定的报告,并得到适当的海关官员许可之前,任何人不得卸载飞机上的任何进口货物;卸载下来的货物应运到海关货场。 对于可以不通过海关货场的特免货物,飞行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果飞机装运的是可以不通过海关货场的免税货物,飞行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未经海关关长许可,在非紧急情况下,飞行员不得将飞机降落到苏丹境内的非海关机场;在紧急情况下,飞行员应遵守第120和121条规定的条款;
②他应将飞机降落至苏丹的海关机场,并遵守第123,124和125条规定的条款。
应当在合理的时间申报和卸载货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任何机场上的任何飞机内的进口货物,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申报并卸载,海关部门可以将这些货物转移到首席海关官员指定的安全地点,一切风险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章通过邮政服务的进口
通过邮政服务进口货物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货物通过邮政服务进口时,海关关长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邮政法规规定的贴在邮包上或随邮包的标签或申报单,以取代本法要求的申报单。这类由发货人签署的申报单或标签上注明的货物价值及其他具体情况得到海关部门的确认后,可以作为估算货物应缴关税的依据。
海关关长有权放弃遵守形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涉及进口货物时,海关关长可以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并在同邮政和电报公共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他认为合适,可放弃遵守本法规定的某些形式上的要求。
通过邮政进口的货物的关税引起的争议
第一百三十条 (1)如果在接收通过邮政服务进口的货物之前,收货人提出关税估算得不准确,那么,在收货人的要求下,应当将这些货物退给估算关税地方的首席海关官员,并在该地方对货物进行检查,按照检查的结果重新估算关税。但是,如果货物的关税是根据发货人申报的货物描述、数量和价值正确估算的,那么该估算的关税应被视为货物应缴纳的关税。
(2)将货物从邮局取走后,不得要求对通过邮政服务进口的货物的关税进行重新估算或退还关税。但是,海关关长可以完全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要求。
第六部分 货物出口
第一章一般出口
应当通过海关货场出口货物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非本法有另行规定,从苏月出口的所有货物都必须通过海关货场,但得到首席海关官员的书面许可,或者根据第184条或第186(1)(a)条规定的特免或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可以特免的货物除外。
货物明显受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准备出口的货物到达海关货场后被发现明显损坏、毁坏或数量不足,可以被单独放置,以便当着货主或承运商,或他们的代理的面对这些货物进行检查和称重。同时应当在出口申报单上书面记下这些情况,货主、承运商或他们的代理人可能需要签署货物毁损的证明。
未按照申报单出口的货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果货主已经提交了一份货物申报单,但是并未按照申报单的内容出口货物,货主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首席海关官员。
出口保证及到港证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1)首席海关官员可要求申报出口的货物的货主提供担保,保证这些货物将在申报的地点到港并交付,或者按照能够令首席海关官员满意的其他方式进行保证。
(2)如果目的港的首席海关官员要求的话,出口商必须向他出具证书,证明这些货物是按照货物出口申报的内容到港。如果出口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这样的证书,证明他以前曾出口过的任何货物,或者未能够提供令首席海关官员满意的解释,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拒绝任何人出口应受海关监管的任何其他货物。
出口和转运货物的装载
第一百三十五条 (1)出口时,未经首席海关官员的书面许可,任何货物都不得:
①装载到任何交通工具中,或转运:
②在非海关关长指定的地点装载或转运:
⑧如果未记入运货单,不得装载至任何交通工具;
④如果没有适当的海关官员在场,不得装载或转运,需要紧急装载的旅客行李或压舱物除外。
(2)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负责履行第(1)条规定的条款,但是这样的责任并不能解除其他人履行这些条款的职责。
首席海关官员有权制止装载或转运货物
第一百三十六条 (1)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制止将任何货物装载或转运至任何交通工具。
(2)如果船长、货主或其他任何相关利益人要求的话,首席海关官员应当提供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制止装载或转运的原因。
未经许可不得在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装载或转运货物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未经首席海关官员的书面许可,不得在规定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装载任何货物,要求紧急装载的旅客行李和压舱物除外。
已装载准备出口的货物不得再卸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未经首席海关官员的许可,已装载准备出口的货物不得再卸载。
第二章通过海上和内陆水域的出口
未经许可,任何船只均不得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