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获得适当的海关官员离港许可之前,任何船长都不得离开任何海关港口。在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时,船长必须出具这样的许可。
申请离港许可
第一百四十条 获得离港许可之前,船长应当:
①向适当的海关官员提交与在船只离开的地点或港口装载或转运的货物有关的那部分运货单和一份经证实的、按照规定格式的复印件;如果该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还应当提交整个船只的运货单或复印件;
②回答海关官员向他提出的有关船只、货物、乘务员、旅客、贮备物和航程的问题;
③出具首席海关官员要求的、与船只、货物、乘务员、贮备物及航程有关的所有文件。
出口运货单应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按照第140条规定出具的运货单应当包含以下具体内容,船长必须证实这些情况属实:
①船只的名称和国籍;
②船只装载的货物的名称及种类;
③包裹的数量、种类和商标,或者,如果是散装货物,注明货物的数量和重量:
④提货单上显示的任何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和船只最终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⑤发货人的名称。
出口运货单的修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如果首席海关官员认为出口运货单上明显的错误或遗漏是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该官员可以允许船长或船主提交一份经修改的或补充的运货单,改下这些明显的错误或补充遗漏的事项,并可以因此收取规定的费用。除本条条款规定的情况之外,任何出口运货单均不得改动。
拒绝离港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 (1)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拒绝签发船只的离港许可,直至:
①第140条规定的条款得到执行;
②根据本法要求,船只、船长或船主应缴纳的所有费用或罚款,及船上货物的所有关税都已缴纳,或者都己按照规定的方式给予了担保;
③船只的代理商,如果有的话,向首席海关官员提交一份书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因可能违反本法条款对他的罚款,或者对船长或任何乘务人员的已处以的罚款,并且应当为缴纳罚款提供一份担保。
(2)按照第(1)条第?段规定提交书面申明的船只代理人应当负责缴纳该船船长或任何乘务人员的罚款被起诉。
(3)首席海关官员可以在船只进入港口区域内之后的任何时候要求提交上述第(1)条第?段规定的书面申明,并且可以在提交该申明之前暂停签发第100条规定的从船只卸货的许可。
签发离港许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首席海关官员认为第140条的条款,以及他根据第143条规定要求的任何事项都已得到了执行时,应当向船长签发离港许可。
第三章通过陆路出口
通过陆路出口的货物应被运到最近的海关关口
第一百四十五条 (1)通过陆路出口的货物应当被运到距货物准备出口的地方最近的海关关口。
(2)如果边境地区没有海关关口,这些货物应当沿规定的陆路运输路线直接运到边境,中途不得绕道他地。如果没有规定的路线,则应当沿通常使用的路线运输。
首席海关官员有权要求出具运货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首席海关官员可以要求为通过陆路出口货物的任何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份运货单,同时提交一份运货单复印件,留给海关保存。如果边境附近没有海关关口,该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在交通工具通过边境之前一直随身携带运货单。
第四章通过空运出口
飞机应当从海关机场出发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任何飞机都必须从海关机场离开苏丹,但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于紧急事件导致飞机离开海关机场后被迫降落或着陆的情况。
飞行员有义务向专员或海关官员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任何飞机从非海关机场离开苏丹时,该飞机的飞行员应当向专员或其代表或海关官员报告,并且应当按照要求向上述官员出具飞行日志。如果机上装有货物,还应当出具飞机的运货单。未得到上述官员的批准,不得卸载飞机上的任何货物。未经官员的批准,机上乘客不得离开附近地带。
未经适当的海关官员许可,不得通过飞机出口货物
第一百四十九条 (1)适当的海关官员确信后,应当签署一份就通过飞机出口货物的情况签署一份申明该申明签署之后,应当被视为通过飞机出口货物的结关证和许可。
(2)在适当的海关官员签发上述第(1)条规定的申明之前,任何人不得通过飞机出口任何货物。
飞行员有义务在装载出口货物之前发出离境通知
第一百五十条 将装载出口货物的飞机在任何货物装上飞机之前,其飞行员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向适当的海关官员提交一份离开机场前往外国目的地的通知,并且应在通知中说明被要求说明的货物的具体实情。
未经海关许可,装载完毕准备出口的货物不得再卸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适当的海关官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卸载飞机上装载的任何根据149条已结清关税出口货物;同时,不得打开、改变或撕破海关官员在准备离开苏丹飞往国外任何地点的飞机上装载的货物上加的锁、做的记号或贴的封条。本条条款还应,适用于准备离开苏丹,但是由于紧急原因又被迫降落的任何飞机。
出具文件和离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