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1)除经部长通过在政府公告上发布命令或者他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海关机场、港口和城镇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市场。该命令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①海关对存放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市场内的货物可进行全面控制的方式;
②对在这些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市场购买的货物收缴关税的方式;
⑧第十部分的条款应适用于这些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市场。
第十一部分 其他条款
第一章 乘客行李
乘客有义务将其携带的行李提供给海关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到达或离开苏丹时,乘客应将其在船中或在其他运输工具中携带的行李提供给海关进行检查。但是对于过境或将要去苏丹境内的另一个海关机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行李,没有必要进行检查,除非适当的海关官员作出明确的要求。,
乘客有申报行李内容及回答询问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1)乘客应向适当的海关官员申报行李中的物品,并如实、全面地回答适当海关官员提出的询问;
(2)乘客在船或任何运输工具中携带的,并且根据本法54小节第一段的规定免税的行李,无须书面申报即可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 船和飞机的储备
对船和飞机的储备应施加封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船、飞机到达任一海关港口、海关机场时,船长、飞行员应向适当的海关官员递交一份船或飞机库存的储备品和补给品的种类和数量的清单,以便对其加封。但是,可供船上、飞机上机组人员和乘客消费不超过15天所必须的合理数量的储备,应被允许不加封;如果未加封的储备超过允许的数量,或在该船上或该飞机上发现超过前述申报表中申报数量的储备,那么,除非进口关税已付,否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走私。在该船或该飞机出口清关并得到离境许可证前,在没有首席海关官员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上述封识被打开,或被封的储备被提走,那么所有的储备应被视为走私货物。
储备品及补给品的消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船或飞机中存放的物品及补给品,无论是在外国的港口还是在苏丹装运的,除非申报将进口到苏丹,或者按照第23规定签发的许可进行出信,否则都只能供乘客及机组人员使用或作为船或飞机的补给品,而且在没有得到首席海关官员的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卸下。
被施加封识的储备及补给品
第一百七十七条 根据上述情况及例外,船及飞机中装载的储备及补给品,在未付关税或退还关税的情况下,当船或飞机在任一海关港口、机场停留或在将要从一个国内港口、地点或飞机场到另一个港口或其他地点的途中时,海关施加的封识不应被开启。
第三章 代理人
限于经特许的代理人可以进行的清关
第一百七十八条 (1)海关关长可以通过公告发布命令,规定代理他人在规定的海关港口、检查站或机场办理进口货物或准备出口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清关手续的人,必须是经过适当特许的代理人。但是,上述规定不应适用于为个人使用或个人利益的进口。
(2)上述第(1)段中提到的特许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海关关长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时拒绝或撤销上述特许。
须提交的授权证明
第一百七十九条 任何海关官员可以要求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提交一份他的雇主或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而且该海关官员对于没有按海关官员要求授权的雇佣和代理可以拒绝认可。
代理人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1)本法中,货主的代理人应被视为那些货物的所有人,因而有义务缴纳其代理的货物的应缴关税,并有义务执行货主根据本法应执行的与那些货物相关的规定。但是,本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应解除委托人的任何义务。
(2)应由纪律委员会对代理人或其他被指定为代理的人所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且条例应规定组成上述委员会的方式。
(3)在对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处罚没有任何损害的情况下,本法条款规定的任何清关代理人或其他可以被指定为代理的人,在没有合法的理由的情况下私吞属于海关、其他个人、或其他公民的财产或工具,或者私吞任何涉及因违反本法而构成违法行为的财产,应被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其已私吞财产或工具等值以上的罚款。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任何人如果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执行本法的规定,他应对这些代理人的行为和申报负责,代理人所为的与货物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因此被起诉。
第四章 一般特别规定
持有提货单的人应被视为货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果任何人在船长、飞行员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中被宣布为该运输工具上货物的提货人或指示人,那么,海关可以视这个人为货主。在声称对那些货物享有利益或权利的人对海关关长或任何海关官员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论上述被视为货主的人的交付的行为或将货物提离的行为是否通知海关,该行为都应构成对海关关长或任何海关官员的适当和充分的辩护。
经货主要求,应提供进口或出口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货主提出要求时,海关应在已缴纳应付关税且出示收据的情况下,向货主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应包括货物清单和己缴纳进出口税数额的说明。
本法条款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