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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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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涉及到对货物的检查、发票的提供、退税的申请时,海关关长可以免除他认为合适的人执行本法条款及根据本法制订的法规和条例的义务,海关关长还可以为方便快捷的处理有关海关事务而授予他认为合适的人一些其他的便利条件。但是,那个人应以海关关长认为合适的方式作出书面承诺,并且按海关关长的要求向海关关长交纳一定数额的钱,作为保证金或抵押性质的预付款。如果,那个人的登记是不真实的或者那个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的申报不真实或是伪造的,那么为了海关的利益,海关可以没收上述保证金或抵押的全部或一部分,具体没收数额由海关关长决定。海关关长可以在任何时间,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任何理由,撤销或中止前述的任何豁免或便利,无论这种豁免或便利是一般意义上的还是特定的一次或一类交易,并且海关关长可以要求完全的、彻底的执行本法条款及根据本法制订的法规和条例。

海关关长有权允许禁止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转运

第一百八十五条 海关关长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允许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口或出口的通运,条件是该货物的通运没有被特别禁止。

订立特定协议的权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 (1)经部长的允许,海关关长可以订立下列协议:

①就为非贸易目的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与法人组织或其他团体签订的协议,同时规定监管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或货物通运以及这些货物的免税条件。

②为方便、适用及执行各国的海关法,与邻国海关当局签订的协议。

(2)在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并且有效的协议,应与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有同等效力。

海关关长规定格式的权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1)海关关长可以规定执行本法所必须的票据、文件和文档的格式,并且可以命令使用这些格式,还可以添加或修改这些格式。

(2)在187小节第一段中提到的格式与现行格式不相同时,海关关长可以允许现行格式在一段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继续使用。

海关关长制订条例的权力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海关关长可以就根据本法或经核准的命令必须完成的事项制定相应的条例,通常是为了执行本法条款或完成与海关有关的事务。在对前述的普遍性没有损害的情况下,海关关长可以就下列问题制订条例:

①列举通运货物可以通过苏丹的各种条件;

②在不违反海关关长根据本法163小节条款制订的特别法规的情况下,控制保税仓库并规定存放、监管和提取货物的规则及条件以及关税和费用的缴纳;

③规定苏丹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及进境的条件:

④履行与任何由本法或苏丹有义务遵守或已经加入的条约或公约有关事务的条件;

⑤确立一个未付关税货物临时许可系统;

⑥列举沿海船舶、捕捞船舶不适用本法条款的各种情况,及通过上述船舶装运的货物的进口、出口和运输;

⑦规定运输工具为运输货物定期往来于海关边境的条件; 

⑧对租金或其他由海关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的费用征税的特许,包括签署特许、许可证、证明或表格,并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或本法特许的租金、税或费用的数额,规定报酬等;

⑨授权随时修改第(八)段规定的费用、费率和报酬;

⑩规定关于应税货物和属于特殊规定或特殊类型的货物的运输方法、方式和上述货物的运输以及从目的港运到解除监管地点运输路线的条件及保护;

⑾关于进口货物的运输、运输的方式和手段、从目的港到解除监管地点的运输路线及应缴税款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⑿对打算出口的货物从海关关长批准的检查地点到出口港的运输的监管条件及保护;

⒀海关关长制订有关下列事项的内部管理规定:

a.对于无关人员、货物进出海关货场的控制;

b.防止货物拥塞在海关货场内的任何货场、码头或其他地方;组织、控制在海关货场内的码头或其他地方的货物的堆放;控制装载、卸载作业和水上作业时在船与码头或码头与船之间的转运或通运;

c.制订根据本法第33小节条款规定签署的许可的持有者必须遵守的规定;

d.海关关长被授权根据本节制订的条例的任何条款制订的内部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

(2)部长可以制定条例以列举海关官员和警卫提供服务的期限。

在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首席海关官员有权规定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现行条例中没有规定海关监管或海关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的数额时,首席海关官员可以收取合理数额的费用。

第十二部分 没收、查封、违法及惩罚

第一章 没收和查封

没收交通工具

第一百九十条 下列交通工具违反本法或被认为违反本法,应被没收归海关所有:

①用于走私的或用于非法运输走私或被没收的货物;

②在苏丹的领海或内水上,在被依法要求停船登临检查时没有停船的船舶;

③在苏丹领海徘徊,经负责海关船舶的指挥官或官员或其授权的代表或适当的海关官员要求离开而没有离开的船舶;

④任何交通工具,为了逃避海关查封,而从该交通工具上扔下任何货物或该交通工具上的任何货物被刺破、或破坏;

⑤在从海关港口、机场或检查站装载了货物后,被发现其装载的货物、燃料、储备或供给品短少,而其船长、飞行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不能提供合法短少理由的任何交通工具;

⑥在苏丹领海及内水上的任何船舶,只要该船舶标明的容积有错误,伪装的船头、船帮或船底,或者是任何交通工具,只要该交通工具上有为隐藏货物而准备的秘密的或伪装的地方,或者有用来走私货物的洞、管道或其他装置;

⑦在关税区内发现的违反海关程序的任何运输工具。

没收货物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17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关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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