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违法及惩罚 走私及近似的违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1)任何人为以下行为都应被处罚,处罚的方式可以是不少于100镑的罚款,或不少于1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①走私任何货物,无论是否被处理或破坏;
②交易、或委托交易走私货物;
③没有合法理由,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持有:
(I)在船上装载企图在苏丹转运或卸下,但仓单上没有显示的自外国进境的货物或者在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上装载进入到苏丹境内的自外国进境的货物,根据本法第118节第2段的规定要求有仓单,但是仓单上没有显示该货物;
(ii)装载在正在靠近苏丹沿海的船舶上的仓单上没有显示的自外国进境的货物,除非可以证明靠近沿海是由恶劣的天气、船舶的意外事故或其他必要的原因引起的;
(iii)在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或运输工具中发现的自外国进境的货物或被藏匿在包裹或家具中,或者可以推定为避税的其他情况下的货物;
(iV)未经适当海关官员许可,被提离海关货场的货物;
(V)可以推定为在没有完结有关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已经或企图从未设检查站的地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Vi)在夜晚,未经首席海关官员允许,越过或企图越过海关关境的货物;
(Vii)未办理有关必要的手续且不通过海关货场进出口或企图进出口的货物;
(Viii)在未付应缴关税的情况下,进出口或企图进出口的货物;
(ix)在海关边境附近发现的货物,无法证明该货物已经进口或出口,也没有能证明上述情况的令适当海关官员信服的正当理由。
(2)如果船长、飞行员或者运输工具所有人在走私活动中使用或允许使用其运输工具,那么,他应被处以相同的处罚。
其他特定的海关违法行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任何人为以下行为,应被处以法庭判定的数额的罚款、1个月至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①进口或出口任何禁止进出境或限制进出境货物,违反有关该货物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②企图欺骗海关,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⑧企图欺骗海关,骗取退税;
④申报的任何部分有错误或不确切的地方,或发票不正确、伪造或低报价格;
⑤为通过任何文件,准备、提交或接受声称是真实的但实际上是虚假的发票;
⑥在任何向海关官员提交的申报或文件中有错误的陈述,或在任何提交或递交海关官员的陈述或文件中有错误的语句;
⑦篡改任何文件或法律文书、或者伪造海关官员为了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或为了货物的安全、或为了完成其他海关事务而放置或使用的印章、签名、签起首字母或者其他标记;
⑧将汇票或其他记名的、空白的、或可填满后作为自外国进口货物的发票的单据带进苏丹或持有上述单据;
⑨未通知海关关长出售货物的具体情况,非真正的进口人通过出售或取得对价处分根据本法第186小节订立的协议项下的为特定的实体、机构或个人全部或部分免税进口的货物;
⑩在任何可能影响海关官员执行其职务的细节上误导海关官员;
(11)未经授权,改变、开启或破坏任何海关监管货物的封识;
(12)拒绝或不能回答问题或提供文件;
(13)未经首席海关官员允许,出售、为出售而报价、为出售而占有、或者为其他贸易目的,在港口装载任何货物上船,但是没有按照本法第113小节和第114小节的规定在仓单中标明的;'
(14)以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为借口出售或为出售而报价:
(15)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在海关官员或警卫执行其职务时阻止、妨碍或袭击海关官员或警卫、或做任何妨碍依据本法的检查的事情、或出于本性妨碍依据本法的检查、或作出任何行为出于本性的妨碍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取证工作、阻止海关官员或警卫扣留任何人、或者企图为上述行为。
提取或破坏保税仓库内的货物
第二百条 任何人为以下行为,应被处以法庭判定数额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①未经适当海关官员许可,被提离海关货场的货物;
(V)可以推定为在没有完结有关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已经或企图从未设检查站的地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破坏海关监管货物或海关监管货物文件
第二百零一条 任何破坏任何海关监管货物或与海关监管货物有关的文件的人,都应受到不少于规定税款的罚款,或1个月至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的处罚。
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二百零二条 任何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订的条例的人,本法中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那么,他应被处以法庭规定数额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支付罚款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如果几个人被判决对罚款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任何一个人都应支付全部罚款。
对某些刑法条款的适用
第二百零四条 当涉及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教唆、未遂和刑事共谋等的规定应被适用。
在其他处罚之外没收
第二百零五条 有权的法庭应根据本法判决违法者在承担其可能被判处的其他处罚外,并承担处罚。
首席海关官员暂扣货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