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第五条
货物在海关或港口仓库的运输车辆费、装卸费、搬运费、移交费、散货的开包、封包、运输费和其他办理海关手续及货物交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货主承担。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如认为必要,可以让所属各海关或港口开展上述全部或部分货运业务。按内阁批准的货运业务种类和价格向货主收取费用。
注解一:出口商品免除75%的运输费用,沿海贸易商品在发货海关按出口商品收取运费,在目的地海关按进口商品收取运费。
经海关同意,在非海关或非港务局场地卸货和移交货物,不收取运费,如果海关或港务局承担了部分运输业务,收取20%的入关或出关运输费。
注解二:拥有货物卸、运输服务能力的海关或港务局,(拥有必要的设备)不允许个人或机关在海关或港务局用自己的器械装卸、运输货物,(伊朗国家铁路局除外),除非他们按规定支付装卸费和运费,并承担任何一种由他们造成的损失。关于货物境内单程运输业务,如海关管辖内由海关或港务局提供货运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如海关或港务局提供了部分货运服务,收取20%的运输费用,如未提供任何服务,收取全部运输费用的10%。
注解三:允许伊朗海关或港船组织(视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建议内阁调整任何一个海关或港务局的货物装卸费和运输费。
注解四:允许伊朗海关把货运收入存入国库专门账户。按财经部长批准的预算购置、修理、租赁所需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包括吊车、起重机、卡车和运输工具)、货物核查人员的交通工具;提供车厢租赁费、仓库和码头之间的铁路轨道修建费。
第三节 特殊服务
第六条
在非工作时间如果申请办理在海关内或海关外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海关手续,只要得到海关或港务局的同意并按内阁批准的规定支付了特别服务费方能办理。
注解一:特别服务费按小时计算。
第七条
申请特别服务需填写特别服务申请表,并递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务局,申请表应著名以下内容:
1.服务的种类。
2.货物的数量。
3.加班工作时间。
4.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
对内容不全的申请表不予受理特别服务。
货船的每一个货舱、火车的每一节车厢、每一辆卡车、仓库的每一个库门均算作一个独立的工作地点,申请者必须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不需太多关照的单一品种散货的装船,既使有多个货舱需装货,仍可按一个特别服务点计算。
第八条:
在办理特别服务的地点必需由海关或港务局指定一个独立三人或少于三人的小组来实施和监督特别服务。
注 解:如果海关或港务局预计申请办理特别服务的时间不够,可以在签发特别服务许可时授权于组长让货主增加申请特别服务的时间并收取其费用。组长应将收取的费用在第二天第一工作时间交给收费处,收据交收款人签字。
第九条
如果申请人在支付了特别服务费后,因某种原因想放弃此项服务,并在小组人员被派出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自己的决定,已支付的费用将予以退回。否则,所收取的费用将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收入,不予退还。
第十条
任何个人、任何部门要求办理任何地点特别服务的申请表应分别递交,同一艘货船的几个货舱、同一个仓库的几个库门、同一列火车的几节车厢只需递交一份申请,但需在申请表中注明所有需要提供特别服务的地点,注明所需特别服务是一次性提供还是分几次提供,以便海关或港务局确定派几个小组前往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公休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办理特别服务,条件如下:
1.办理海运、陆运、空运货物的卸货。
2.虽已办理了海关手续,但因时间不够、货物太多、装货设备缺乏而未能将货物运出海关。
3.在非工作时间对货物进行评估应符合如下条件:
按要求填写了申报单,按程序办理清关手续,下班前清关文件交到评估处,因到了下班时间未能办理评估的。
4.由当地海关关长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