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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海关法实施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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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海运货物进口

  第二十九条

  卫生官员签发登船许可后,海关登船代表将专用登记册交船长或运输代理填写,登记册应填写下列内容并有船长或船长代表签字,待船进港时交海关。

  1、船只序号(由海关确定)

  2、船只进港日期和船行号

  3、船只种类

  4、船只名称

  5、船长姓名

  6、船只悬挂的旗帜

  7、船只的装载量

  8、需卸载的货物件数和重量( 吨公尺)

  9、出发港和目的港

  10、船员人数

  11、旅客人数

  12、船上储存的食品数量

  13、船上是否装有易燃易爆品、武器、毒品或海关法规定的禁止入关的其它物品。

  14、运往伊朗其他港口的货物件数。

  15、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件数。

  第三十条

  如海关官员确认船上的食品数量超出实际需要时,在保证船员或旅客在停船期间所需食品的前提下,可以查封食品库,必要时,食品库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打开或关闭。

  第三十一条

  如船上有本《实施细则》第29条第13款规定涉及的武器、易燃易爆品、毒品或法律禁止入境的其它物品,海关官员应将上述物品封存在船上安全稳妥的地方并通知船长,或将上述物品登记造册存放入海关仓库,当船离港时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船长或运输代理在填写并递交本《实施细则》第29条的登记册后应对要在本港卸载的货物进行简单申报,申报单交给海关官员,申报单一式两份,每份申报单需附有货物总清单(MANIFEST)及每项货物的提货单,申报单中未填写的地方需予以注明。(其中一份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将由海关交给当地港务局)简易申报单必须用波斯语填写并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出发港和目的地港国家的名字。

  2.包裹的种类、数量、唛头、序号及毛重。

  3.包裹内货物的种类,如有可能填写货物的净重和价值。

  4.提货人姓名(货物必须交给此人)

  5.填表人姓名、住址及签字。

  6.船名、国旗、出发港名、船长或船主的姓名。

  如货物很多,船长可以在申报单中注明全部货物的数量,但需在货物总清单的每一页上签字。

  注解一:简易申报单和所附货物总清单,不能有任何涂改,船长必须在自己签字的上方写明这一点。如货物总清单必须修改,船长应在每处修改的地方签字,并在申报单船长签字的上方注明哪些地方进行了修改。

  注解二:不按本条款规定填写的任何申报单或货物总清单,海关官员可将其退回给船长进行修改,只要还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不许船只卸货。

  注解三:海关可以要求船运公司按海关提供的格式制作货物总清单。

  第三十三条

  因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船长或货主没有所需单证文件,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的要求递交申报单,可以向当地海关关长申请卸载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许可,并在海关官员监督下清点货物。

  许可证规定了递交申报单的期限,在申报单递交之前,运货司机或船长必须执行海关关长指令的一切安全措施。

  如果船上装有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运货物时应备有一份简单的申报单,并且必须有入境海关关长的签字。

  第三十四条

  卸货时必须要有当地海关出具的书面许可和相关监督人员在场。

  第三十五条

  在递交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后,船长在卸货前将经过修改或补充的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作为附件补交海关,海关将予以接受。

  如果船长证实已接到指令需卸载本应留在船上的货物,或保留已登记并开始卸载的货物,即使卸货已经开始,海关仍可以接受船长递交的本条规定的补充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

  第三十六条

  船只往码头或货车上卸货时港务局应通知当地海关派员监督卸货。

  为已卸载货物的数量和规格造报表时,船运公司和港务局或海关的核检员应分别填写已卸货物清单,货物核检后,船运公司和港务局或海关核检员应相互核对所填写的清单并签字。最后,把已卸载的货物数量登记打印到一式三份的统计表中。

  船运公司和海关或港务局核检员将造报表和货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果必要,可重新核查已卸货物的数量及规格,待确认后签字并将其中一份交海关统计。

  签字后的造报表被视为卸货的证明,自接受造报表始,海关或港务局将对所卸货物负责,造报表将作为货物结算的依据。

 

  注 解:如果船长有正当理由无法将货物总清单中注明的货物按唛头和规格进行拆分和交付,可以在取得海关或港务局同意、在船运公司代表的监督下将货物卸到驳船或指定的地点,然后对货物进行拆分并交给海关或港务局的仓库管理人员。

  船运公司代理可派一人或多人监督货物的拆分工作直至结束,海关或港务局在货物的拆分交付工作结束后,承担对货物的责任。

*上篇文章: 伊朗海关法实施细则5
*下篇文章: 伊朗海关法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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