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如进口货物的价值不超过二万里亚尔,进口商申请立即清关提货,海关可以同意进口商的口头申请,而不要求其递交申报单和运单。
如果提前提货,货主应在提货收据上签字,提货收据应与货物一起登记在海关仓库出入库单上。
第五十一条
如运货人是文盲无法填写申报单,海关经办人员应按货运文件帮他填写申报单。运货人的姓名应按其身份证填写,并且运货人应在申报单下方按手印。
第五十二条
货物的卸载、货物到海关的运输、货物的堆放、货物向海关移交方式以及办理对已损坏的、被动过的、有缺陷的货物、实收数量与申报表、运单不符的货物进行登记和监护等手续参照海运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章中各种手续办理程序和表格格式由伊朗海关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一般旅客入境条件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所有入境旅客,在办理了入境手续后,应认真填写旅客专用申报表,将随身物品填入申报表。如海关发现有未申报的物品,将按《海关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置。
注 解:伊朗海关可以在任何一个海关站根据需要用特殊的方式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A.如物品属非贸易性质的,无论是获许可的还是未获许可的(违禁品除外)如符合其他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可带走。
B.如物品属贸易性质的,
1. 对于允许进口商品:如能出具商业部颁发的商业证或专门协议,按进口商品办理清关手续。
2.对于未允许进口商品:边境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对旅客随身携带的非允许进口商品或禁止进口商品进行登记扣留并要旅客签字。海关应告知旅客,如其愿意,以上货物在四个月期限内可以带离伊朗;如在规定期限内物品没有带离伊朗,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被扣物品应填写被扣物品清单(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并有旅客签字,旅客保留一份清单。
注 解:如旅客一年内数次入境,每次都携带按本条规定应退回的非许可进口物品,对此物品不再作带出境外处理,而立即予以没收。
第五十六条
如离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中有禁止出口的物品,海关应告知旅客,并要求其将该物品退回伊朗国内,但不予处罚;如海关查出旅客携带了禁止出口物品但未向海关申报,应按《海关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七条
如国外旅客入境后短期逗留伊朗,为避免进出关手续,逗留期间不用的箱子或行李可寄存在海关仓库。如果物品总清单中包括寄存的箱子和行李,按托运物品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如果未包括,要向旅客出具入库单并交仓库登记,入库单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大约价值,旅客应与海关一起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对物品进行漆封然后移交仓库,如旅客不要求漆封,应在入库单中注明,待旅客出境提取时,必须出示入库单并经海关主管官员确认。如入库单遗失,应到海关补办手续。
注 解:如果物品在海关仓库存放时间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至提货之日止收取仓储费。如果四个月内或在《海关法》第22条注解2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提货和永久进口手续,将视为无主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出发时,旅客将旅行用品和私人物品交运输公司托运,如托运物品在旅客到达前、后一个月内到达,将视为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旅客用护照即可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部分 货物的仓储
第一章 货物入库的程序
第59条
海关同意入库的货物,需附有简易申报单或报关单、出口许可证、过境许可证、临时进口许可证或沿海贸易许可证或国内过境许可证。
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填写详细报关单和提供清关文件的货物不需再填写简易申报单。
注解一:如出口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一次运进海关,经当地海关关长书面同意可以将货物分批运进海关,每批货物进关时附上书面申请书并注明货物的规格。
注解二:被扣留登记的走私物品入库时,应有海关有关部门的函件,函件应注明被扣物品的规格并交仓库。如县级海关或权力机关将被扣物品送往其他海关或海关总署进行检查和拍卖,应移交运单并附上本单位函件,函件应注明物品的规格。
第60条
移交海关仓库的任何物品应立即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出具入库单交物品移交人。
注 解:如海关有很多仓库,入库物品除在相关仓库进行登记外,还应在海关仓库总卷宗中进行登记。
第61条
物品入库卷宗和入库总卷宗、物品监护方式、物品出入库登记程序、物品在仓库内如何放置、物品清点核查制度,以及物品交接和监管等具体做法由伊朗海关总署和港船组织共同制定并通知各海关和港务局执行。
第二章 货物在海关仓库的滞留期
第62条
货物在海关的滞留期自递交简易申报单和货物总清单或出具入库单之日起四个月,不管有纠纷货物在滞留期内在入境海关一直滞留还是暂时滞留或作为境内过境直接运往允许其入境的海关。
根据《海关法》第22条注解5,在机场的滞留期为两个月。
第63条
货主在四个月滞留期结束前或滞留期刚结束货物被拍卖前向伊朗海关申请延长滞留期,伊朗海关可根据《海关法》第22条注解2同意货物最多再延期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