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各国通关>[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伊朗海关法实施细则8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第76条

  海关和港务局的所有仓库员在向本部门主管递交本《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的报告后,不应在未通知海关保存无主货物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下,去证实申报单申报的货物。

  第77条

  已删除。

  第78条

  书面通知拍卖货物或将货物运往商店拍卖前,海关有关部门应为为被拍卖货物填写入关申报单,估价员与仓库管理员和审核员一起核定货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和其他规格,并计算出货物的关税、商业利润税及报关费用。

  注解一:无主货物的关税、商业利润税和报关费用按货物入境年份的进出口一般规定计算。如拍卖年份的税费低于进口年份,按拍卖年份计算各种税费。

  注解二:货物运到商店后,商店应出具交接证明,交接证明应注明货物的规格,交货人和商店负责人需在交接证明上签字。

  第79条

  已删除。

  第80条

  已删除。

  第81条

  如无主货物属违法、违禁或被限制物品,估价员应马上为其办理扣押登记手续,有关单位应将情况通知货主或交货人,如货主和交货人的姓名、地址不详,应在一份大型报刊上刊登扣押货物的通知。如无主货物按《海关法》第34条规定和其他规定属可拍卖物品,登报不影响其拍卖。在拍卖后,如拍卖所得高于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用的总和,先将其存入相关的收入帐户,多余部分在扣押结束前留在存款帐户上,在扣押结束后将其作为海关其他收入办理登记。如拍卖所得低于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用的总和,应将该收入存入海关其他收入帐户,并通知货主。

  注解一:按有关规定,如被扣押货物属非拍卖品,必须予以销毁或无偿捐给公共福利机构和慈善机构。在扣押结束前对其进行保留,然后将其销毁或办理捐赠移交。

  注解二:当违禁、违法和有限制的无主货物拍卖时,如可以取样,拍卖前应留取足够的样品予以漆封,至扣押结束前妥为保存。

  第82条

  除被司法当局按伊斯兰惩处法第10条规定扣押的货物外,被有关机关下令扣押的货物,按无主货物处置,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向扣押机关递交一份本《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要求的通告,并告知货物拍卖的日期和地点,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按本《实施细则》第81条、第86条规定处置,并将详情通知扣押机关。如有属于货主的余款,余款将被转交给扣押机关。

  第83条

  已删除。

  第84条

  已删除。

  第85条

  已删除。

  第86条

  已删除。

  第87条

  已删除。

  第88条

  对被扣押的无主货物按本《实施细则》第81条1、2款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对违反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公共道德和宗教教义的杂志、书籍、报刊、电影、录音带、唱片和图片,被农业部、卫生医疗培训部和其他司法机关确认为有污染的、不能使用的或腐烂的物品,与当地检查院代表一起进行登记销毁。如货物的包装或货物本身有违反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公共道德和宗教教义的词句或商标,将包装物销毁;如货物本身的词句或商标无法除掉,按同样方式予以销毁。

  2.被确认为无法清关的武器、装备、易燃易爆品及其原料,交国防和武装力量后勤部,并由其出具移交证明。

  注 解:被允许销售的猎枪、猎枪子弹和其他打猎用具在清关时必须要出示由国防和武装力量后勤部颁发的许可证,销售时应随时向买主出示许可证。

  3.非金、银类硬币将交给国库

  4.糖精、吗啡、可卡因和其他毒品、不能清关的毒药和药品,将交给卫生医疗培训部,由其出具移交证明。

  5.已删除

  注解一:由于卫生安全原因和防止药品、化妆品和食品的非正常生产,在清关时,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处置,货物拍卖时应符合以上条件和有关规定。如不能遵循有关规定,货物将无偿地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予以销毁。

  注解二:已删除。

第五章 海关对存放在仓库货物责任

  第89条

  伊朗海关总署和港务总局每年在自己的预算中,预留足够的费用来支付《海关法》第46条涉及的对丢失或损坏货物可能的理赔。

  第90条

  根据《海关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以下情况海关将不予理赔: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丢失和损失

  2.与货主或其代表一起对货物进行估价、过秤、清点和取样时造成的货物损坏。

  3.运货人将货物运往海关、移交海关前,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第91条

  当接到理偿请求时,只有海关关长或港务局局长才能对此事进行调查。在确定理赔申请符合《海关法》第46条规定、且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的范围后,在一个月内将全部档案和调查报告包括申请书原件、相关文件和材料、负责人说明、当地调查记录、理赔金额等递交伊朗海关总署或港务总局,并建议签发理赔指令。

  伊朗海关总署和港务总局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证实后,从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签发同意理赔指令。

  第92条

  海关或港务局对货主损失的理赔,并不妨碍追究仓库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因此,海关或港务局所支付的赔偿金额,加上因丢失货物应征收的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用或由于货物损坏而造成的关税、商业利润税、报关费用的差额,将由以上人员负担。如果已证实是他们的责任,将从他们的保证金、工资、补贴或他们的财产中扣除。

  注解一:如果证实货物的丢失或损失不属他们的职责,将不向他们收取赔偿金。

  注解二:除了海关或港务局向货主支付理赔外,本条上述有关人员对货物的短缺和受损也要承担责任,即使货主不要求赔偿或被扣押货物以其他理由被国家没收。

*上篇文章: 伊朗海关规章和职责
*下篇文章: 伊朗海关法实施细则7
  其他相关文章
  •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 保税料件部分工序委外加工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特定减免税审批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 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三聚磷酸钠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捷克进出口统计数据
  • 天然肥料及矿物(煤、石油及宝石除外)进出口统计数据
  • 一般贸易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上海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南通市进出口统计数据
  • 鬃刷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未锻造的铜及铜材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杂项化学用品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