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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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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六 条

  不论是已载货的还是未载货的水上运输工具一进入伊朗领海,只能泊位在指定的码头或锚地。在办理海关手续前不许从码头或停泊地装卸货物。

  入境的飞机只能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前机场当局无权放飞。

  陆地运输工具必须从指定线路入境,并立即在入境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注1 :由伊朗海关指定码头、锚地、机场和线路。

  注2 :除事先已获得海关许可或确实是紧急迫降外,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将按照海关实施细则处以罚款,陆地未载货运输工具缴纳100000至1000000里亚尔(本罚款不影响其他法律惩处),陆地载货运输工具的处罚参照第二十九条。

第 二十七 条

  为了偷税漏税,在向海关申报是弄虚作假或提供假发票假文件(伪造发票和伪造文件由有关法律处置除外)的,除补齐应交税款差额外,还应处以罚款,罚款额参照海关法实施细则,但不应超过补交差额的一倍。对违反其他海关规定的处罚及处罚数额参照海关法实施细则。

  注: 如果货物清关后一年内被发现虽然商品种类与提供的假发票和文件相符,但触犯了本条规定,在弄清应缴税款差额外,还应处以罚款,并根据本法第十六条注解2将补交费用通知书送达货主。

第 二十八 条

  货物入关时如果被发现运输单位在申报单、货物总目录和提货单中未填写其中某些货物,或未将申报的货物都交给海关,而运输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向海关解释弄错的原因和重新递交为海关可接受的文件的,按下面办法处置:

  如果实际卸货数量超过申报数量,没收超过部分;如果实际卸货数量少于申报数量,按短缺部分最终清关费用的一倍半罚款,但不得高于其到岸价格的一倍;

  注1 :凡属禁止进口商品和非允许进口商品,处以商品到岸价格两倍的罚款。

  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或提供的文件为海关接受等事实,并证实其差错并非诚心的,海关可在规定期限内允许修改其申报单,但需处以罚款,实际卸货数量超过申报数量的,超过部分每包罚款5000里亚尔,实际卸货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短缺部分每包罚款500000里亚尔。

  注2 :上述罚款由运输单位缴纳,如果运输单位在伊朗有代表处的,由代表处缴纳,在伊朗没有代表处的运输单位,海关可以接受必要的担保。

第 二十九 条

 

  下面情况属于走私:

  1、非法地将货物运进、运出伊朗的。

  除非上述货物在出、入境时不属违禁、违法、被限制物品,并缴纳 了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2、根据运车、运货文件,以临时进口或国外过境名义入境的汽车和商品应运出伊朗,可不履行运出义务的。

  3、商品出境时或出境后被发现未递交申报单、未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的。

如果商品携带者不是物主或物主的合法代表,海关将违规物品扣留,如果违规物品已出境,向违规者收取与违规物品等值的罚款,待违规者补交了规定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后退还违规物品,但需按刑事规定追究违规者的责任。

  4、偷盗、更换国外过境商品的。

  5、将禁止进口商品、非允许进口商品冒充允许进口商品或限制进口商或其它名义进行申报的。

  6、在申报的商品里被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

  如果未申报商品属允许进口商品范畴,其关税、增值税和报关 费不应高于申报商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国外过境商品中发现有未申报商品的,不论其属允许进口的、 限制进口的还是禁止进口的,均按本款规定办。

  7、以国外过境商品、临时进口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出口商品、退回商品等名义申报将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不运进、运出伊朗的。

  如证实上述违规不是诚心的除外。

  8、违反本法规定以各种名目要求按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免税商品并不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税的。

  9、使用假票据将高税商品申报成低税商品的。

  10、使用假票据和假申报单将非免税商品冒充免税商品携带出境的。

  11、谎报出口商品数量、质量,导致国家外汇非法出境的。

  为了解决地毯估价的困难,允许伊朗海关根据下列规定处理出口的地毯:

  a.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百分之二十,向出口商收取相当于估价的外汇担保。

  B.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按下面办法处置:

   ① 向出口商收取相当于估价的外汇担保。

   ② 出口商应向国库缴纳申报价与估价的差额。

  C.自1359年4月23日通过了3084号提案后,革命委员会将有关地毯出口的新规定通知了海关,如果海关的估价高出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而最后裁决尚未通知出口商,就按本法规定办。

  D.出口地毯申报价与海关估价的差异不应妨碍地毯的出口。

  E.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关将一条注解并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革命委员会1359年4月23日通过的海关法第二十九条11款的法律修改法作废。

第 三十 条

  走私犯如果持有商业许可证,在量刑时出了按条例给予处罚外,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会会员或县商会委员资格,所持商业许可证作废。如果上述案件尚未交移到法院,可依据海关建议和由商业部、伊朗商会、伊朗海关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的裁决,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会会员资格,上述处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注:取消走私者伊朗商会会员资格不影响其办理清关手续。因为货物是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前根据上述规定开具信用证和办理的运输。

第 三十一 条

  如果把法律禁止进口的商品、进出口法规不许进口的商品以某人的名义和地址申报永久进口或国内过境,海关应拒绝办理清关,书面警告货主或其代表,让其在三个月内办理货物出境手续并运出伊朗。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将货物运出伊朗,海关将没收货物并通知货主或其代表。

  货主有权在接到没收通知二个月内投诉县法院,否则,货物将归政府所有。

  注1 :法律认定是犯罪的商品,不属本条规定之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注2 :如果在国内过境申报单及附件上填写了按进出口一般规定不许进口而只限于国外过境和临时进口的商品,不属本条规定之内。

第 三十二 条

  由于疏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被当成允许商品清关,但货主未使用假票据,自清关之日起六个月内按下面办法处置;

  1. 如果已清关的部分或全部商品还在货主手里,立即将货物封存,退还已收取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后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

  2. 如果已清关的部分或全部商品已不在货主手里,应收取少收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第 三十三 条

  被删除

第 三十四 条

  被删除

第 三十五 条

  禁止海关工作人员从事与其海关业务有关的商务、代理业务或其它事务,违规者将被开除出海关。

第 三十六 条

  第三十条所述的委员会对违反本法和本法实施细则的海关代理进行调查,如果其违规属实,委员会可暂时或永久地将其代理执照废除,委员会的决定不影响法律部门追究犯法者的其它责任。

*上篇文章: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4
*下篇文章: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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