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免税物品和禁止物品第 三十七 条
除了本法附件关税表所列免税商品和根据议会批准的专门法律或合同明确的免税商品外,下列进关物品也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1.属外国国王和王后、外国首脑和夫人的物品免税。
2.A. 按照1961年4月18日通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外国使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外国外交官员及其家属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B. 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凡在伊朗设立总领事馆和领馆的,设馆后九个月内上任的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及总领馆、领馆使用的东西和物品以对等方式免税。
注:按照对等的原则,本款规定的领馆免税物品规定可延续至领馆官员在伊朗任期的结束。
C.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规定和1946年2月13日公布的联合国特权,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联合国在伊朗的代表处及其下属专门机构使用的东西和物品,联合国在伊朗工作人员和专家使用的东西和物品免税。
D.根据议会财政委员会1345年4月23日通过的海关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国专家免税物品和优惠条件的规定,经外交部和海关确认后,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派到伊朗从事经济、技术、科教、文化援助的专家使用的物品和东西免税。
3.被删除。
4.国外过境商品、被退回商品、转运商品、沿海贸易商品、临时进口商品以及国家出口商品免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但海关各项费用不能免交。
上述商品进出口的手续、规定和条件依照海关法实施细则办。
5. 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及旅行用具免税。
6. 在国外居住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或入境前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的持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的伊侨的家具和私人物品,来伊朗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具和私人物品视下列情况而定:
a.旅客从原居住国运出的家具和物品需在旅客入境前一个月或入境后九个月抵港,除非经海关调解委员会确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误。
B.上述家具和物品符合旅客所在国国情并不属经商性质。
C.旅客入境前五年内未享受过免税待遇。
注1 :派往国外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在国外只工作了一年而任期未满被召回国,不享受本款有关在国外工作一年的待遇。
注2: 本法所指的私人物品和家具的含义是,物主平常使用的东西,物主生活所需的家具。
7.进入伊朗的伊朗人和外国人携带的与其工作和专业有关的手工工具和仪器。
8.居住国外的伊朗人一旦死亡,其用过的个人物品、家具和工具可免税运回国,但需出示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外领馆或当地权威机关出具的遗产文件证明(领馆的证明不需经所在国外交部的确认)。遗产文件证明需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
注: 本条第5?8款所述免税物品不包括汽车。
9.外国政府、个人、部门赠送给伊朗政府、市政府、大学、高教部门、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经学院、宗教名人的遗孤、革命组织、被解放者组织的礼物只要属非经商性质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注:国营公司、政府部门和组织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不属本款规定之列。
10.A.伊朗红新月会所需的药品、医院用设备和后援装备凭卫生医疗教育部和财经部的证明免税进口。
B.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所需的药品、医疗保健器械凭卫生医疗教育部证明免税进口。
C.本款除注解外删除。
注: 第9第10款所述的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门由财经部长提议经内阁批准后公布。
11.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考古小组带来的只用于科考钻探研究的设备、仪器、化学品、技术装备、运货车等可免税进口。
12.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与伊朗文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物不论是以前被带出国的,还是在国外获得的,其进口免税。
13.由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进口的用于建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展览馆、图书馆、直观教学馆、艺术馆、进行文化艺术交流和修缮古迹所需的物品可免税。
14.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同意,为建立或完善公共博物馆而带进伊朗的属其他国家文明、文化遗产的古董可免税。
15. 带有普通装潢、包装物、小滑轮、支架等物的入关商品,如果发票上标明有单独价格并可能返回的,按临时进口申报,原样返回的出口商品,按本法第二条规定退还国内工厂机制产品原材料关税。
16.出、入境车辆自带的消耗性燃料、油料。
17.从国外进口、喂养后重新出口的仔蓄。
18.根据有关协定,无价格的商品样品。
19.外国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授予伊朗公民的奖章、奖品。
20.凭农业部和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证明,进口的国家急需的农用杀虫剂和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消毒、防腐剂。
注:根据本法第1、2、5、6、7、8、9、10、11、12、13、14款的规定可进口的商品不属于进出口法规的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品。
第 三十八 条
根据专门法律或本法第三十七条第1、2、3、9、10、11、12、13、14款规定属免税的商品,自清关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上述商品以任何理由转让给非享受免税人员,上述商品在扣除折旧费后应补交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如果把免税商品转让给别人,被转人在收到有关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通知前就将其接收,上述商品被认定为走私品,转让双方必须缴纳罚款。
第 三十九 条
如果生产、组装、包装所消耗的零配件、材料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高于成品,经有关工业部门核实确认,收取成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如果未将上述零配件、材料用于有关工业部门规定的产品生产,被视为走私。
注:为了保护国内工业,政府应考虑有关工业部门的建议,降低或免除国内工厂用于生产、组装、加工机电产品、工业机械、农业机械所需零配件和原材料的关税。
第 四十 条
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顺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那些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那些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它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注:没有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禁止临时进口、国内过境、国外过境和转运第3款商品。没有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禁止临时进口、国内过境、国外过境和转运第4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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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一 条
伊朗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的需要或对国家安全的考虑通过决议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国外过境、临时进口或沿海贸易。
第 四十二 条
被删除。
第 四十三 条
在对等条件下,外国使馆馆长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本人和馆员进口伊朗进出口法不允许或限制进口的商品,但需事先获得伊朗外交部的确认和证明。
第 四十四 条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