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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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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章  海关的责任

第 四十五 条

  海关自接受货物之日起至交付货物之日止有责任代货主或货主代表为其国内过境货物和暂存海关货物办理火灾险、爆炸险,在清关时向货主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交货物已办理有关保险,并向海关提供了一份有效保险单,只要保险单未过期,就不再向其收取保险费。

  注:要求保险的商业性商品的价值应在购物发票中标明,如果未提供发票,根据海关实施细则规定来确定其价值并收取保险费。

第 四十六 条

  如果发生第四十五条以外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包装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海关、港口滞留期间或国内过境过程中丢失受损,所受损失用仓储收入赔偿,如果仓储收入不足于赔偿,根据第四十五条注解用海关其他收入赔偿。

  注:保险公司或海关支付赔偿并不消除仓库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四十七 条

  根据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海关可以接受货主提出的把货物存放到专门仓库(国家的或租赁的)、公共仓库、冷库的要求,但需符合下面条件:属国内过境货物,符合所有有关规定,缴纳了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证金和有关费用。

第 四十八 条

  海关不承担单程货物、非管理性国内过境货物在专门仓库、公共仓库、冷库的丢失、短缺、受损和腐烂的责任,如果发生了丢失、短缺、受损的情况,货主应缴纳所有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

第 四十九 条

  根据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伊朗海关和港务局可以将自己的场地和仓库做为公共仓库、专门仓库和冷库出租。

第 五十 条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海关或港口滞留期间、在国内过境过程中受损、腐烂变质,货主可以在缴纳所有海关费用的前提下要求将货物退回,或不缴纳任何海关费用将货物无偿地提供给海关,或将受损、腐烂部分取出,只缴纳未受损、腐烂货物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并清关。如果分离受损、腐烂部分有困难,甚至可能加剧货物的受损和腐烂,海关可以应货主的请求视货物受损、腐烂的程度和比例减收关税、增值税、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运费除外)。

  本条减收关税、增值税、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的规定不包括无主货物。

第 七 章  海关纠纷调查机构

第 五十一 条

  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是专门鉴别商品种类、核实商品规格、解决执行海关规定和进出口规定中出现的其它纠纷的机构。该委员会由七名聪明能干、精通业务的干部组成,其中由海关关长选出的海关干部五名,由财经部部长和商业部部长各选出本部的干部一名。

  如果委员会裁决的金额与海关和货主可接受的金额相差五百万里亚尔以下(含五百万里亚尔),海关和货主必须执行委员会的裁决,如果委员会裁决的金额与海关和货主可接受的金额相差超过五百万里亚尔,对超过部分,委员会可以考虑修改自己的意见。海关和货主可以在委员会裁决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要求修改裁决。

  注:1350年通过的海关法附件?海关税目表第三十章删除,本注解所涉及的纠纷提交给第五十一条的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如果海关和货主就商品的等级出现意见分歧,有关部部长可推荐一名本部的代表参加委员会。

第 五十二 条

  修改裁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财经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司法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商业部长推荐的本部高级官员一名;

  伊朗商会会长和海关关长推荐的伊朗商会董事会成员一名。

  财经部的代表担任修改裁决委员会的主席,修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注1: 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的人员不能参加修改裁决委员会,也无表决权。

  注2: 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和任期,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召集会议的方式,以及调查纠纷和公布裁决的做法按海关法实施细则办。

  注3 :海关纠纷调查委员会对纠纷调查的初步裁决及其修改意见都应执行。

第 八 章  其他规定

第 五十三 条

  货主或货主合法代表的住址必须与海关申报单或申请书上写的地址一致,如果住址有变更,必须立即将新的详细地址通知海关,如果未予通知,委员会所有的警告书、邀请书、判决书和有关执行情况书将仍寄往海关申报单或申请书上写的地址。

第 五十四 条

  含糖量超过40%的含糖原料专利税每公斤二里亚尔。

第 五十五 条

  如果本法税目表中有意思不清楚的地方,分类目录册及其注解做为行动的依据。

第 五十六 条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分类目录册合并协议法,伊朗海关有责任将由海关合作委员会批准的分类目录册及其注解中的修改内容公布于众。

  如果上述修改内容有利于确定关税,在海关的商品及其已征得海关合作委员会同意并开具了信用证的商品按新税目录表纳税。

第 五十七 条

  被删除。

第 五十八 条

  依照财经部的规定,如果委托港务局或其它国营的、私营的组织办理装货、卸货、仓储业务,该组织就负有海关和本组织的职责,首先应将海关和本组织的职责分开,然后按照财经部长批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 五十九 条

  本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海关中间手续的规定是根据财经部长建议,由伊朗海关制定,经议会财政委员会批准的。

  本法自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 六十 条

  1350年通过的海关法第二条A款有关进口商品关税税额参照本法附件?海关税目表。该表按顺序对商品进行了说明并编号。

*上篇文章: 约旦海关监管制度及通关程序
*下篇文章: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海关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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