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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有关规定

一. 文件依据

老项目:海关总署29号令,署税[1996]237号,署税[1996]633号,署税[1997]970号,署税[1997]464号,税征二[1997]70号。

新项目:国发[1997]37,署税[1997]1062号,计规划[1998]250号,国经贸机[1997]877号。

二.减免税范围

老项目: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沿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新项目:(一)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进口商品外,于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享受单位

老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四胞企业。

新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四胞企业。

申办科教用品进口货物免税须知

(一)科研、教学单位减免税备案:

科研、教学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前,应首先持凭下列文件、材料,到海关进行办理科教单位备案手续:

① 主管部门对成立科研(或教学)单位的批准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此科研或教学单位所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研究方向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③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 备案申请书一份。

海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对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发给《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二)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

科教单位在向海关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① 按要求填写好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份及由海关核发的《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② 进口货物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必要时需提供两份);

③ 申请免税进口货物的详细用途说明一份;

④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若所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还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⑤ 必要时按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科研任务书、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及图片样本等)

三资企业批准增资申请海关备案须知

三资企业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增资后,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① 企业对企业成立的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复印件一份;

② 有关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的批复文件原件一份(若为九八年一月一日及以后批准的增资项目,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一份);

③ 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有关部门颁发的增资后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⑤ 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际入资情况的验资报告。

三资企业进口货物申办减免税须知

三资企业在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① 按要求填写好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② 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装箱单、提(运)单、许可证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必要时需要提供两份);

③ 海关审批的“进口货物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 必要时还需按照海关要求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口货物的用途说明、图片及样本(技术说明书)。

向海关提供的上述单证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⑤ 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制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资企业减免税申请海关备案须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及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即合资、合作、独资)办理减免税海关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① 企业成立的合同及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② 经贸部门对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原件一份(对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确认书原件一份);

③ 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在备案审核通过后再退回申请备案单位);

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⑤ 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⑥ 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设备详细用途说明一份;

⑦ 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际入资情况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帐单。

⑧ 海关审批后,将一份进口设备清单交申请备案企业。

科教用品减免税有关规定

一. 文件依据

署税[1997]227号,署税[1997]585号,署税[1998]787号。

二.减免税范围

(一)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包括:

1. 实验环境方面的设备

2. 样品制备和装置

3. 实验室专用设备

(三) 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 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的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 标本、模型。

(七) 教学用幻灯片。

(八)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 实验用的动物。

(十)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 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 教学实验舰艇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三.享受单位

(一)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 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四) 下列科研机构,自1996年至2000年,适用本规定给予的免税待遇: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规定。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有关规定

一. 文件依据

国发(97)37号,署税(97)1062号,国经贸机(1997)877号。

二. 减免税范围

为国内投资项目进口下列物品:

1. 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

2.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3. 对于在合同中写明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但由于技术或运输等原因与设备分别进口的也可以免税。

三. 享受单位

项目单位。

加工贸易备案须知

一、初次备案

1、填写《经营加工贸易企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提供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购买《合同执行情况登记簿》(24号窗口)填齐,并盖公章。

4、企业须经验厂合格后方能办理企业备案。先在柜台领取验厂申请表填写后交保税科联系验厂。

二、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需提供如下单证:

1、《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盖公章)

2、《经营加工贸易专帐保证书》

3、与外商签定的进、出口合同(盖公章)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盖公章)

5、经贸部门的《批准证》及进出口清单

6、提供其它有关海关要求的资料

三、变更:

已备案的《登记手册》如需变更,按如下要求办理:

1、出具变更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2、填写《变更申请表》,根据变更不同内容,填写相应的表格。(1--3号窗口领取)

3、除变更税号外,需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应的进口或出口合同,并加盖公章。

4、合同进出口内容变更需提供经贸部门的变更批准证(或变更申请及合同加盖审批章)。

5、提供需变更的《登记手册》。

6、其它有关单证材料。

中关村海关加工贸易核销需提供的单据

1、经进出口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放记载的《登记手册》。

2、每批有放行地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的专用报关单。

3、由公司填写并签章认可的《核销申请表》。

4、用于海关进行报关单核注的《合同核销申请表》。

5、加工单位出具的生产成本单或料件使用详表。

6、对有余料公司要求结转的,还需提供有保税科签字的《余料转结联系单》和结转报关单。

7、对有余料要求补税的,还需提供《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8、对有余料退运的,还需提供《保税货物退运审批单》和退运料件的出口报关单。

9、对有余料放弃的,还需提供保税科开据的《扣留物品清单》。

10、对成品转至国内其它企业深加工出口的,需提供有接收地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11、对缺少进出口报关单的,还需提供保税科签章的报关单复印件或电子数据打印件。

12、对手册未进未出的,还需提供公司盖章的说明。

13、对出现同核的手册,还需提供有保税科科长签字“同意同核”的书面申请。

1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上篇文章: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下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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