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二)对海关调查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三)接受地方公安(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四)地方公安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晶、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对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负责立案侦查。确因案件复杂,侦查有困难需要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工作的,地方公安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更方便、更高效的服务,为中国加入WTO后所带来的新的商业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对提请批准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六)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负责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七)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八)负责对全国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
(九)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