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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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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条 自由仓库的建立和取消

只有获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发放的许可证才可以建立自由仓库。

现许可证制度相关的问题由许可证制度法调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可以暂停自由仓库建立许可证的作用。

收回许可证自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实施。

暂停许可证自做出暂停决定之日起实施。

在许可证暂停使用期间,将外国货物放入仓库要支付关税、其它税,并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国产货物存入仓库时不免交关税,也不退还关税。

海关机关保证定期公布已建立和正在使用的自由仓库的信息。

见:自由仓库海关制度适用规则,在某些海关制度和海关承运人范围内办理许可证和提供暂时存储服务的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本法中补充了第73-1条

第73-1条 允许放入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的货物

待加工货物和设备可以进入自由关税区。

等加工货物(酒精除外)和设备可以放入自由仓库。

在实施自由关税区制度的特别经济区内允许根据货物加工的范围存放待加工货物(酒精除外)和设备。

禁止进入自由关税区的货物目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74条做了修改(见旧版)

第74条 对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的货物所采取的活动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允许对货物采取下列活动:

保障货物完好无损方面的活动;

为销售和运输货物做准备:分批、办理运送手续、分类、包装、重新包装、刷唛、装货、发货、换装和其它具体业务;

加工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业务目录。

为保障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实现海关监管,根据货物特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权对上述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进行的某些活动做出禁止和限制规定,也可以补充要求在自由关税区内建造楼房、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例如:见1998年12月23日颁布的第13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禁止某些活动”的决议。

对于不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人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可以禁止其对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的货物采取措施或不允许这些人进入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区域。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有权限制或禁止某些货物的进口或将其存入自由仓库。

第75条 货物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存放的期限

货物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的时间没有限制。

第76条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保障措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可以对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时的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货物进出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海关手续可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见: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自由仓库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77条中的“生产的和其它商业的”用“企业的”一词代替(见旧版)

第77条 对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的货物进行登记

在自由关税区内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和自由仓库的所有者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程序对运进、运出、储存、制造、加工、购买和销售的货物进行登记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递交这些货物的报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货物的任何变化都应在报表里反映出来。

见: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自由仓库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78条做了修改和补充(见旧版)

第78条 对自由仓库所有者的补充要求

只有本国人员才能成为自由仓库的所有者。

自由仓库所有者必须: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的规定建造房屋或地点,用来建立自由仓库;

保证仓库中的货物不可能在海关监管外被提走;

不给海关监管设置障碍;

遵守自由仓库建立许可证的条件,完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的要求,包括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接近自由仓库里的货物、为这些人员在自由仓库里实施海关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无偿提供房间、设备和通信器材。

新版中的第79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的要求陈述的(见旧版

第79条 征收关税、其它税和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外国货物运入自由关税区,将外国或国产货物存放自由仓库时不征收关税和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将外国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的其它地区时要根据宣布的海关制度征收关税、其它税,亦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将国产货物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的其它地区运进自由关税区和将国产货物从自由关税区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的其它地区时不征收关税、其它税,亦不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将货物从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中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时,关税和非关税调节措施不适用于以下货物:

外国货物;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生产的货物;

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加工的货物。

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内的的货物原产地要有品质证明书证明,没有该证明书货物将被看成是:

国产货物,以便在出口时征收出口关税以及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外国货物,以便在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其它地区时征收关税、其它税以及适用非关税调节措施。

见:自由关税区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自由仓库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新版中的第80条第三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陈述的 (见旧版)

第80条 按照出口海关制度对拟定出口的货物免征关税或退还所交款

按照海关出口制度将拟定出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货物运进自由关税区或放入自由仓库时,这些货物免缴关税或退回已交款,如果它们在实际出口时规定有这种免征和退款的话。

自退税或免税之日起,这些货物的实际外运不应迟于6个月。

货物应该在上述期限内被实际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或被宣布适用其它海关制度。

第81条 交纳关税和其它税的责任

把货物运入自由关税区和把货物置入自由仓库的人员对交纳海关税费负有责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82条中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一词代替(见旧版)。

第82条 自由仓库功能调整的特点

本法典第十二章中未尽的自由仓库功能调整的特点正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

*上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0
*下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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