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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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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篇 海关事务领域里的犯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

第三十六章 海关事务领域里的犯罪和作为初步调查机关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删除第240、241两条(参见旧版)。

第24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

在拥有犯罪征兆的情况下,如果它们的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职权范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则提起诉讼并立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实施侦查活动,查明和保护犯罪线索,追查当事人。参见1997年12月13日第206-1号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查活动

第243条 作为实施业务侦查活动行动机关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

为了查明正在准备、正在实施或已经完成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人(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调查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职权范围),为了保护海关机构的自身安全,以及应国际海关组织、外国国家海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海关问题上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实施业务侦查活动。

第244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侦查活动的实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业务侦查活动法>实施业务侦查活动

第245条 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身安全的业务侦查措施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规定的程序实施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身安全的业务侦查措施。

第三十八章 监督交货

第246条 对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使用监督交货方法

为了制止国际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的非法流通和查明参与这一流通的人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每次按照同外国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协议或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使用监督交货的方法,即允许在其监督下将列入非法流通的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其他物品运进、送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过境。对其他物品??武器,或通过犯罪途径攫取的物品,或是属于走私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使用监督交货的方法。

监督交货可以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及其同类品和原料的转运、转寄。参见<关于麻醉品、神经性用品和原料以及禁止其非法流通和使用法>(1998年7月10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79-1号法令)

在通过使用监督交货方法决定的情况下,如果麻醉品、神经性用品目的国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则刑事案件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起诉。

关于使用监督交货方法的决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会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共同做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应将做出决定的情况立即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第247条 对在使用监督交货方法时所没收的货币资金和物品的处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外国法庭在审理使用监督交货方法时所破获的犯罪案件中所没收的货币资金和物品,以及拍卖这些没收物品所得的货币资金,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参与使用监督交货方法的国家的主管机关的协议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这些国家之间分配。

第十二篇 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第十二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行政违法的新的法典出台前有效(参见1999年7月16日第426-1号法律)

第三十九章 总则

第248条 违犯海关规则

人员企图破坏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税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执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移动(包括适用海关制度)、海关监管和海关手续、海关税费的征收和交纳、海关优惠的提供和利用(其责任由本法典规定)等程序的违法行为或无行为,被认为是违犯海关规则。

第249条 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责任

本篇所指人员,均指本法典第18条所规定的人员,而人员中的公职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要依本法承担责任。

自然人,如其在违犯海关规则时年满16岁,则承担违法责任。

公职人员,如其在违犯海关规则时,其责任是保障执行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海关法令以及交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负责监督执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要求,则承担违法责任。

自然人和公职人员,如果他们是有意或不慎而构成了违法行为,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法人和个体企业主违犯海关规则,应承担违法责任,因不可抗力作用而造成的违法现象除外。(不可抗力-在该条件下突发和无法抵抗的事件)

追究法人和个体企业主的责任时,不免除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因刑事犯罪(其初步调查权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职权范围的)而追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时,不免除法人,个体企业主的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因违犯海关规则而适用强制措施时,不免除被追究责任人员交纳海关税费和完成本法典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责任。

违犯海关规则,如其性质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则追究违犯规则的责任。

第250条 军人和其他适用纪律条令的人员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边防军和内卫部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规定的其他军事组织的军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关普通人员和领导成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以及征集受军训的公民按照原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如果这些违犯行为与执行军事任务无关或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

部队和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事组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与的多国部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法律地位的军事组织按照普通原则和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如果这些行为与履行国际条约无关或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

第251条 外国人的责任

外国人员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员,按照旁通原则承担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52条补充了第一部分(参见旧版)。

第252条 免除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如果本法典规定的对海关报关单做出修改和补充的期限已过,人员声明发现对货物和运输工具不如实报关的事实且该事实不会引起海关费用和(或)税费的退还时,不适用本法典第254条第2)-6)款中规定的处罚方式。采用上述措施时,人员仍要支付海关税费,完成本法典规定的其它要求,并交纳根据本法典第140条计算的罚金。

*上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7
*下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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