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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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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6条 不停车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以及作为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运输工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指定的地点不停车,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当不停车是由于运输工具的技术故障或不可抗力作用引起的除外。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7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67条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开出运输工具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从其停留地开出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或作为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运输工具,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8条第2自然段于“数额为”之后添加了“5到”字样(参见旧版)。

第268条 靠近海关监管下的船支或其它漂浮工具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靠近海关监管下的船只或其它漂浮工具,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5到1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69条第2自然段将“2-5”倍改为“5-10倍”(参见旧版)。

第269条 报关人违犯通关手续

违犯通关手续,即不遵守本法典和正式法规所规定的关于开始和完结海关手续、海关手续办理地点、时间和程序的要求,或对海关手续简化程序提出非法要求以及不遵守它的使用要求(本章其余条款预有说明的例外),处以月算额度的5-10倍的罚款并收回海关经纪人的经营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0条第2自然段将“10-20倍”改为“10-50倍”(参见旧版)。

第270条 对未结关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非法作业,改变其状况,对其进行使用和处理

对未结关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作业,改变其状况,违犯本法典和其余正式海关事务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其进行使用和处理,除本章其余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50倍的罚款并没收作为直接违法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追缴这些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1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71条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进行装卸和其他作业

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允许,运输、装、卸、换装、修理损坏包装、包装、重新包装或为换装接收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对这些货物进行取样、开启房间和其他可以存放上述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地方,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2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72条 更改、消灭、损坏或丢失查验证明

更改、消灭、损坏或丢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所完成的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3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73条 违犯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报关程序

违犯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报关程序,即不遵守本法典和其余海关事务法规所规定的关于报关形式、地点和实施报关程序的要求(其中包括临时报关、不完全报关或定期报关的要求),除本章其余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4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74条 违犯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交报关单、文件和补充证明的期限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的时间里未向其递交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报关单以及用于海关目的的所需文件和证明,除本章其余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在无犯罪迹象的情况下,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5条第2自然段将“20倍”改为“50倍”(参见旧版)。

第275条 阻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入场地和房间实施海关监管

阻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入可以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和运输工具以及可存放这种监管所需文件的场地和房间,或阻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入实施由其监管的活动场所和房间,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5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6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第276条 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提交报表和不遵守登记程序

不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程序提交关于在海关监管下的或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的进口、出口、即将运抵、储存、加工、制造、购买和销售的货物的规定报表,以及不遵守对这些货物进行登记的程序,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或职业证书

第277条 违犯临时储存仓库制度

货物和运输工具在临时储存仓库里储存超过了规定的最高期限,不采取措施保障运出或提取则没收作为直接违犯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78条进行了修改(参见旧版)。

第278条 违犯货物存放、保管和实施作业的程序

违犯本法典和其余海关事务法规确定的货物存放和保管程序,以及对海关仓库、自由仓库和临时储存仓库里的货物实施作业,除本法典第265、270、275、277条规定的情况外,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2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参见旧版)。

第279条 违犯货物加工和加工产品替代程序

违犯货物加工程序,即不遵守本法典和其余正式海关事务法规确定的发放货物加工许可证时所规定的要求、限制和条件,不遵守货物加工的程序和期限,违反货物加工产品产出量,对这些货物进行加工作业??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10-50倍的罚款并收回许可证。以其它货物代替加工产品??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20倍的罚款,收回货物加工许可证并没收货物。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对第280条进行了修改(参见旧版)。

第280条 违犯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关于实施生产活动和其他商业活动的程序

违犯本法典规定的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里实施生产活动和其他商业活动的程序,处以数额为月算额度的的10-20倍的罚款并收回建立自由仓库的许可证。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26-1号法律在第281条第2自然段将“5-10”倍改为“10-20倍”(参见旧版)。

*上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9
*下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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