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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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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270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对第409条做了修改。

第409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带薪假期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每年享受为期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其中不计往返休假地点的时间。

在高山地区及其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条件艰苦、气候恶劣地点工作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享受为期45天的带薪假期。

此外,还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每年提供以下期限的带薪的假期:

在海关工作10年以上的-5个日历日的假期;

在海关工作15年以上的-10个日历日的假期;

在海关工作20年以上的-15个日历日的假期。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270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对第410条做了修改。

第410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宿舍、电话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可以拥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建立的工作住房基金。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因公牺牲的情况下,牺牲者的家属保留获得居住面积的权利,其基础同该人员牺牲时所享受的一样,期限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牺牲后一年内。如果有技术可能的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住宅电话在其递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安装。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270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对第411条做了修改。

第41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在出公差时享受的权利

受命出公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有权凭公务证明优先购买各种运输工具的通行票证并优先安置旅店。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270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对第412条做了修改。

第41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退休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退休保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退休后在其登记的医疗机构中仍保留有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六十章 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13条第二段中的“二到五”替换成“五到十”(见旧版)

第413条 不服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合法指示的要求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时,对不听从其合法指示或要求者,除本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五到十倍的罚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14条第二段中的“二到五”替换成“五到十”(见旧版)

第414条 侮辱参加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和见证人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被吸收或邀请参与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参加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监察员、鉴定人、专家、翻译、证人和见证人在其履行职责时进行侮辱,在没有犯罪征兆的情况下-

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五到十倍的罚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15条第二段中的“五到十”替换成“十到二十”(见旧版)

第145条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参与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以及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人员和见证人实施暴力威胁

以进行身体伤害、殴打或其它暴力行为威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被吸收或邀请参与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参加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监察员、鉴定人、专家、翻译、证人和见证人,在没有犯罪征兆的情况下-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十到二十倍的罚金。

第146条 见证人拒绝或回避给予解释

如无正当理由,作为见证人被询问有关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人拒绝或回避给予必要的解释,除针对自己、其配偶和法定范围的亲友作证的情况外-

将被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三倍的罚金。

新版中第417条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要求陈述的(见旧版)

第417条 妨碍或拒绝实施监察、检查、登记

法人的负责人、私营企业家妨碍或拒绝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决议实施的监察、检查、登记,并且这些举措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条例、原则以及法规所规定的,-

对私营企业者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20倍的罚金,对法人的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50倍的罚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18条中第二自然段中的“3”由“10”代替(见旧版)

第418条 鉴定人、参加违犯海关原则案件查办、参加海关监管或办理海关手续的专家的拒绝或回避

如无正当理由,鉴定人拒绝或回避给予结论、翻译拒绝或回避参加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原则的案件、此外,专家拒绝或回避参加实施海关监管或办理海关手续,-

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指标十倍的罚金。

第419条 公职人员拒绝或回避完成关于实施鉴定的协议或委托,拒绝或回避完成关于召唤专家的要求

如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拒绝或回避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实施鉴定的决议或委托或召唤专家参与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对违犯海关原则的案件进行查办和审理的要求,-

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标准三倍的罚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20条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二到五”由“五到二十”代替(见旧版)

第420条 阻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行海关调查和其它行动

阻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进行海关调查和本法典规定的其它行动,如果这种阻止没有招致承担刑事责任或按照本法典其它条款承担其它责任,-

处以相当于月规定指标五到二十倍的罚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421条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三”由“十”代替(见旧版)

第421条 对已做出的决定或正在实施的行动施加非法影响或干涉

法人、他们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或它的公职人员做出的决定或对该公职人员的行动加以影响或干涉,私营企业家和自然人也同样是进行这样的影响和干涉,-

处于相当于月规定标准十倍的罚金。

第422条 对妨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妨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办和审理,根据本章规定的条款并参照本法典第十二篇中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其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律实施。

本条第一部分所指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办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被授予该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审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实施。

第423条 妨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的送交审理

在妨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正常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结束后,相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长、其副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的全权公职人员最迟在处罚期限到期前15天内作出把案件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的决议。上述决议应该包括:

作出决议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名称;

作出决议的公职人员的姓、名、父称;

作出决议的日期和地点;

决定中所涉及的人员情况;

违法者的情况;

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查明的情况;

指明该违法行为违犯了本法典哪一条;

指明案件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哪家法院;

决议中还要说明案件查办过程中所用的经费。

第六十二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保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保卫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状况、人员遵守海关事务义务的状况等方面对公民和国家负责。

如果其公职人员违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必须恢复这些权利并确保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追究犯罪人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因自己的非法决定、行为或无作为,在执行公务或劳动义务时给人员和他们的财产造成的亏损或伤害负责。

对造成的亏损或伤害一般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补偿。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因与国家政权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不相符的出版,以及这些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无作为)给公民或法人造成的亏损应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相应的地方区域单位负责赔偿。

第425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例如见: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第167-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对非法决定、行为或无作为负纪律、行政、刑事或其它责任。

第426条 本法典的生效程序

本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篇文章: 菲律宾反倾销法1
*下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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