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二)询问证人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证人出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司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勘验、检查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为查明案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问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按有关规定进行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持有人。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的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冻的,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七)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辨认
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九)通缉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对应当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发现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抓获被通缉者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凭通缉令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在部分或全国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十)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L、拘传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人保)和保证金担保(财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不能履行有关保证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申请复核。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申请复核。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它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被拘留人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日,但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被逮捕人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十一)其它执法职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留置盘问,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对被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