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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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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根据《海关廉政规定》、《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外勤工作”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外勤工作费用实行完全自理,海关外勤工作人员所需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等方面费用按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纪律者,分别按照《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发生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的单位,要按照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领导责任分析,视不同情况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违反外勤工作纪律,侵占了工作对象经济利益的,本人要如数退赔,单位领导要登门道歉。

  第八条 各级海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海关外勤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应将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告知海关工作对象单位,接受工作对象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上篇文章: 宁波海关
*下篇文章: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政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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