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贸”陆先生这段时间焦急而又无奈,因为自打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使陆先生自己刚开张不久的个人外贸公司遭遇到了政策“瓶颈”,难以开展外贸业务。
据了解,陆先生一直从事化工产品、小商品的出口。随着国家对个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陆先生成立了自己的公司,陆先生在外贸登记、海关商检等申办环节上一路绿灯。公司成立之初,凭着现成的稳定的客户关系、轻车熟路的货源渠道以及自己多年的经验,使他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
但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发布后,陆先生的企业在业务上出现进退两难的局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往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这一规定使得陆先生新开办的个人外贸公司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就意味着他的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优惠程度大大降低,使企业的成本至少增加6%以上。“目前外贸企业的毛利一般也才3%至5%,按照这样的政策,我做得越多将亏得越多。”陆先生无奈地说。
记者从本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由于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造成的影响,从今年8月1日以来,我市前来登记注册个人外贸企业的几乎绝迹,今年7月1日出台的曾一度呼声颇高的所谓个人外贸放开,遇到了新的制约“瓶颈”。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客观情况看来,“在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款,对新生的小规模个人外贸企业的生存确实是一个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