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并称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反补贴是指如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进口国可依照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及其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形式,目的是为抵消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反补贴协定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国外进口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国际反补贴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国际反补贴案件的总体概况
(一)根据WTO统计,自WTO正式成立起(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共有13个WTO成员发起128起反补贴调查。其中,发起调查最多的国家是美国,为48起;其次为欧盟、加拿大、南非、新西兰,分别为34起、11起、10起和6起。被调查最多的国家是印度,为25起;其次为意大利、韩国、欧盟、泰国、南非,分别为11起、10起、7起、7起、6起。
(二)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有11个WTO成员在67起反补贴调查中采取了反补贴措施。其中,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是美国,为21起;其次为欧盟、墨西哥、加拿大、巴西,分别为15起、7起、6起、5起。被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是印度,为11起;其次为意大利、巴西、欧盟和印度尼西亚,分别为8起、6起、6起、4起。
(三)根据WTO的最新统计数据,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6日,各成员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反补贴争端共27起。其中,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提起申诉16起,占总数的比例约60%;向发展中国家提起2起。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起4起,向发展中国家提起2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提起的申诉3起。美国既是被提起申诉最多的国家,为12起;也是提起申诉最多的国家,为8起。
在这27起争端案件中,争端解决机构(DSB)已成立专家小组的有7起;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有2起;请求进行磋商的有13起;DSB已接受专家小组报告的有2起;专家小组报告已散发各成员的有1起;已结案的有2起,其中1起为终裁决定征收反补贴税,1起为经双方协商达成解决办法。
国际反补贴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
(一)使用反补贴手段的国家比较集中,反补贴手段并没有在多数国家中得到广泛使用。截至2002年6月30日,所有WTO成员中仅有13个国家使用了反补贴手段,这是因为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另外,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较高,证据要求必须确凿,程序要复杂得多。
(二)虽然使用反补贴手段的国家较少,但其中少数国家的使用频率较高。在所有发起的128起反补贴调查中,美国、欧盟、加拿大、南非分别为48起、34起、11起、10起,4国发起数量就达103起,占到总数的80.5%;在所有最终实施的67起反补贴措施中,美国、欧盟、墨西哥分别为21起、15起、7起、6起,合计达49起,占到了总数的73%。
(三)在所有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只有近一半最终采取了反补贴措施,说明使用反补贴手段的要求较高、标准较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补贴存在和所涉补贴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的难度较大;二是在计算补贴金额方面也比较复杂,取证相对困难。
(四)在国际反补贴案件中,发达国家明显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在发达国家总计发起的100件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就发起了71起,比例为71%;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只发起了12起。在发达国家最终实施的47起反补贴措施中,其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就有30起;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则只实施了6起。在所有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的27起争端中,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达到19起,发展中国家针对发达国家提起的申诉只有6起。在国际反补贴案件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
(五)反补贴案所涉及的产品类型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其中涉及金属及金属制品的案件最多,各成员共发起此类调查55起,实施反补贴措施37起。
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我们在承诺履行WTO相关义务的同时,也应充分享受其权利。如何利用反补贴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好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