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公告国务院、海关总署的新政策、新规定;
2、辖区内的A类企业,海关及时验放,减少压箱、压车等方面的费用;
3、企业进口减免税货物,企业可采取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形式先行放行;
4、企业暂时无法提供单证(不含许可证),货物不能及时验收的情形,海关实行据保跟踪;
5、企业对货物使用时限要求较急,特别是企业大型工程进出口货物或特殊进出口货物,企业可提前报关;
6、企业可以以预约形式报关;
7、实行24小时通关承诺,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保证企业顺利通关;
8、企业有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货物,实行提前验收;
9、建立海关与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共同加强货运监管;
10、推进海关“阳光作业”工程,邀请企业及社会代表,对海关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