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做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可以对哪些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