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 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3) 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