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第一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者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货物,未经检疫不得入境。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准卸离运输工具。
一、入境货物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P25)
三、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P25)
四、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其他的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五、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P26)
1、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报检单上随附单据里基本都有)
2、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报检入境理机电产品的还应该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5)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6)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7)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8)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2)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4)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六、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详细说明看P27页,表样在40页)
(一) 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p28)
一、概念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此进口商在在签订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中同时应注意: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外贸合同;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输出国家的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四、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三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p29)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其他检疫物”这部分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它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物。
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员证》,在进口货物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时持下列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植物检疫审批单。
2.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产地证。
4.贸易合同或协议。
5.装箱单。
6.发票。
7.提单。
属入境种苗的,如果引种单位和进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还需附有双方签定的委托书,明确主要检疫责任的承担单位,以利于种苗检疫及后期检疫监管的进行。
第四节 木质包装的报检(p30)
一、概念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欧盟是指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成员国。
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检疫和监督管理。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一)、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三)、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三、办理欧盟货物报检手续时,应提供哪些单证?
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除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单证外,带有木质包装的,须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且证书中应注明具体除害处理方法、所用药剂的剂量、处理时间、温度等;不带木质包装或使用胶合板、纤维板的,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木质包装。
第五节 入境废物的报检(P31)
第六节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P32)
第七节 进口汽车的报检(P34)
第八节 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的报检(P34)
第九节 进口食品的报检(P35)
第十节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P36)
第十一节 进口玩具的报检(P37)
第十二节 进口石材、涂料的报检(P37)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P38)
第十四节 入境展览物品检验检疫的报检(P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