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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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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第一节 自理报检单位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七)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八)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九)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十)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十一)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十二)其他报检单位;

二、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无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需要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三、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P12)

四、自理单位的异地备案

已经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须重新登记,而需要带“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履行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审查

国家质检部门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要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由企业法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P20 5条)

5、提供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的手迹备查;

6、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P14)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P14)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行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1)办理报检手续;

(2)缴纳检验检疫费;

(3)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3、代理报检单位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4、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5、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负责落实检验检疫场地、时间等有关事宜。

8、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10、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11、代理报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

12、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3、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4、代理报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15、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16、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17代理报检单位可以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18、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1)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2)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3)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4)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8)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9)出让其名义供他人代理报检业务的;

(10)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11)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12)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检的。

第三节 报检员

一、 报检员资格的取得

报检员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一个合格的报检员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有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到依法办事,避免因其工作失误影响货物的正常进出口,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对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一)报检员的概念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二)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的报检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文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4、具有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5、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

二、报检员的管理(P16)

1、报检员的注册

(1)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2)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4)《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5)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6)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7)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8)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

(9)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2、报检员的职责

(1)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4)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5)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6)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7)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三、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P16-17)

四、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2、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3、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4、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5、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不履行报检员职责,情节严重的;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6、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7、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其他规定

1、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2、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报检事项,属该代理报检单位的公务活动,并负有一切法律责任;

3、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如需撤销本代理报检单位已注册的报检员,应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书面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换人员的《报检员证》;

4、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

(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补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4)其他欺诈行为。

*上篇文章: 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绪论部份
*下篇文章: 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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