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报检 1、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月11日发布的。
2、 申请集装箱检验检疫时应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单据。
3、 申请人在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所在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4、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输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搬运或拆箱。
5、 出境集装箱报检应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信用证、装箱积载单、装箱明细单。
6、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7、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运前申请适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8、 集装箱箱体外表动植物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并对来自动植物传染浒国家和地区的集装箱箱体外表实施防疫消毒。
9、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10、 所有进/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11、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14、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进行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15、 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其动植物检疫要求为: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16、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其检疫要求是: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17、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19、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20、 船舶在入境检疫时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资料为:航海健康申报书,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书。
21、 目前船舶在入境检疫采取的方式可分为锚地检疫、随航检疫、码头泊位检疫、电讯检疫。
22、 出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输出境检疫手续。
23、 船舶航行目的地为南美、非洲的,应提供所有人员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24、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飞机,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
25、 来自疫区列车的入境旅客应填写《健康申明卡》,检验检疫人员视其情况检阅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书。发现病情按规定对其进行隔离留验。
26、 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手推车、牲畜车。
27、 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入境的车辆、入境供拆船用废旧船舶;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等。
28、 动植物疫区是指动植物疫情发生或流行的区域,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公布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分为动物疫区和植物疫区,其中有的国家既是动物疫区又是植物疫区。
29、 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无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0、 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无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均需实施动植物检疫。
31、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运输工具。
32、 动物和其他货物同一运输工具运抵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
3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饲养入境动物的饲料、饲养用的铺垫材料以及排泄物等作消毒、除害处理。
34、 入境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均在入境口岸由动植物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
35、 检疫发现的我国禁止入境物,来自动植物疫区或来历不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作销毁处理。
36、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到达口岸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外形进行消毒。对动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过境。
37、 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以及其他废弃物,不得擅自抛弃。
38、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必须完好,不得有货物撒漏。
39、 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40、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善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41、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42、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经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43、 入、出境交通工具,根据情况,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44、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一次鼠患检查。
45、 除鼠证书和免予除鼠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6、 船舶在到达时,船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为染有鼠疫嫌疑。
47、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霍乱疫区,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48、 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限制该船与陆地和其它船舶的距离不少于400米。
49、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白天入境检疫时,在船舶的明显处悬挂国际通语检疫信号旗:“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50、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白天入境检疫时,在船舶的明显处悬挂国际通语检疫信号旗:“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实施检疫。
51、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下列灯号: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52、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悬挂检疫信号,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下列灯号: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实施检疫。
53、 进境集装箱报检范围:
(1) 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
(3) 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
54、 出境集装箱报检范围:
(1) 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
(3)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4) 输入国要求实施检疫的;
(5) 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
55、 检疫的特殊要求是持有效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6、 出境船舶报检资料有:船名、国籍、预定开航时间;目的港、最初寄港;装载货物种类;船舶出境健康申报表;船员、旅客名单或变更名单;《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船舶航行目的地为南非、非洲的,应提供所有人员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船员健康证书。
57、 收音机入境卫生检疫申报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58、 收音机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应当在出境收音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59、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飞机,机长或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灭蚊证书。
60、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间有关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列车预定到达或者发车时间、始发站或者终点站、车次、列车编组情况、行车路线、停靠站台、旅客人数、司乘人员人数、车上有无痢疾发生等事项。
61、 对入境货运汽车的卫生检疫:进行卫生检查、采样检验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62、 动植物疫区指动植物疫情发生或流行的区域。
63、 动植物疫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近期内发生一类传染病和兰舌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最容易通过运输工具传播的部分危险性病虫害,工结合我国与世界通商通航的实际情况而划定的。
64、 来自疫区的入境运输工具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方能准予入境。
65、 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进化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均需实施动植物检疫。
66、 入境废旧船舶进化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67、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到达口岸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外表进行消毒。对动物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68、 半截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69、 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第五章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出入境健康申报
1、 入境的国际施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4、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5、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6、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
7、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前规定处理。
8、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9、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互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10、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11、 黄热病疫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自接种后第十日起,十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十年又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十年内有效。
12、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13、 医疗卫生单位遇到持有卫生检疫机关发给的就诊方便卡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急诊给予医学检查。
14、 凡在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一个月就近到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15、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16、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程度。
17、 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
18、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对象包括: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回国人员、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19、 通过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付出,保护人体健康。
20、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21、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发布的其他传染病。
22、 性病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23、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4、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行超过24小时。
25、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轩间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6、 在国内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27、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鼠疫、霍乱、黄热病种检疫传染病潜伏期分别为6日、5日、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