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发展,海关对于进出境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投入明显增加,打击力度日益加强,有效地遏制了货运渠道大宗侵权行为的发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侵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诱惑及网上购物等贸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导致侵权行为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通过邮寄渠道逃避海关监管的进出境侵权物品有增加趋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南方某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53宗,而在邮寄渠道查获的案件就达45宗,占查获总数的29.4%。 海关发现,邮寄渠道侵权案件有着较为鲜明的特点:首先,由于邮寄物品资费较高,侵权人出于利益考虑,主要寄运手表、手袋及手机配件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物品。为保证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寄送的侵权物品普遍质量较好,几乎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其次,邮寄侵权案件主要采取“蚂蚁搬家”的手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涉嫌侵权物品,海关不予查扣。因此,侵权人往往化整为零,以同一寄件人、不同收件人;不同寄件人、同一收件人;不同寄件人、不同收件人等方式将同一批货物分装成多个邮件寄运,既规避了处罚,又影响了权利人的维权欲望及与海关的配合。
海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较多难点:
第一,由于涉案物品数量较少,权利人在权衡投入与收益后,易放弃保护。长此以往,将严重挫伤现场海关人员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按照规定,如权利人放弃保护,海关将对货物予以放行,由此可能导致邮寄渠道侵权行为泛滥,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此类案件发案率高,但案值小,执法成本投入与效益比率相对货运案件偏高。由于邮寄渠道一般是见物不见人,并且寄件人为规避责任,往往在邮件详情单上署假名、假地址,一旦邮件被海关扣留,即隐匿不现。因此,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罚决定中除没收侵权货物外,处以罚款很难执行,且案件的调查处理成本过高。另外,因案件处理时间较长,客观上增加了权利人的仓储费用等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维权积极性。
第三,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同一商品在更新换代及价格上存在差异。一些寄件人在国内市场购买过时、被淘汰或在国内市场价格较低的商品外寄,寻求差额利润。海关确认其是否为正品的能力有限,给海关能否按侵权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和较高的执法成本。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处侵权行为的规定与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程序之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使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的高效规范开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就此问题亟待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